19 關於行政執行法上之管收,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拘提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B)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C)被管收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釋放被管收人
(D)管收期間,自管收之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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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88), B(19), C(59), D(340), E(0) #3930164
統計: A(88), B(19), C(59), D(340), E(0) #3930164
詳解 (共 4 筆)
#7409928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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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4146
(D) 管收期間,自管收之日起算,最長不得逾 2 個月 → 3個月
口訣: 廣三SOGO → 廣(管)三(個月)SO(收)G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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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 第19條 第四項: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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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拘提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分署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ㅤ
↳ 行政執行法 第17條 第八項: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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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ㅤㅤㅤㅤ
↳ 行政執行法 第19條 第五項: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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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被管收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確實之擔保者,行政執行分署應即釋放被管收人 ✔
↳ 行政執行法 第19條 第二項: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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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619
第 17 條
8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8 拘提、管收之聲請,應向行政執行處所在地之地方法院為之。
第 19 條
2 拘提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行政執行處應即釋放義務人: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4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5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一、義務已全部履行。
二、義務人就義務之履行已提供相當擔保。
三、不符合聲請管收之要件。
4 管收期限,自管收之日起算,不得逾三個月。有管收新原因發生或停止管收原因消滅時,行政執行處仍得聲請該管法院裁定再行管收。但以一次為限。
5 義務人所負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不因管收而免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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