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 關於一行為同時涉及刑罰與行政秩序罰,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原則上依刑事法律處罰
(B)受免訴裁判確定者,即不得再受罰鍰
(C)若同一行為裁判確定有罪,仍得裁處罰鍰以外其他種類之行政罰
(D)緩起訴處分確定者,仍得處以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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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6), B(368), C(55), D(37), E(0) #3930163
統計: A(26), B(368), C(55), D(37), E(0) #3930163
詳解 (共 2 筆)
#7415211
- (A) 正確:符合第26條第1項「刑事優先原則」。
- (B) 錯誤:「受免訴裁判確定者」屬第26條第2項所列情形之一,得再裁處行政罰(包括罰鍰),而非「即不得再受罰鍰」。免訴裁判確定後,行政機關仍有裁處權(刑罰未實質科處,故不生一事不二罰阻卻)。
- (C) 正確:第26條第1項但書規定,若應處以罰鍰以外其他種類行政罰(如吊銷執照、沒入等),仍得裁處(即使刑事有罪確定)。
- (D) 正確:緩起訴處分確定後,明確得處以罰鍰(第26條第2項),司法院釋字第751號解釋亦肯認此規定合憲(可扣抵緩起訴負擔金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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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614
行政罰法
第 26 條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2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1 一行為同時觸犯刑事法律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者,依刑事法律處罰之。但其行為應處以其他種類行政罰或得沒入之物而未經法院宣告沒收者,亦得裁處之。
2 前項行為如經不起訴處分、緩起訴處分確定或為無罪、免訴、不受理、不付審理、不付保護處分、免刑、緩刑之裁判確定者,得依違反行政法上義務規定裁處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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