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人民對於下列何種行政機關之行為提起訴願,受理訴願機關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A)暫時處分
(B)觀念通知
(C)補稅通知
(D)第二次裁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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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399), C(9), D(50), E(0) #3930153

詳解 (共 2 筆)

#74186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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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政法與訴願法中,人民只有針對「行政處分」才能提起訴願。如果行政機關的行為不屬於行政處分,受理訴願的機關就必須依訴願法第 77 條第 8 款規定,以「訴願不合法」為由,做出不受理決定。

(B) 觀念通知(正確答案): 指行政機關單純說明事實、傳遞意思或單純告知法律規定,沒有對人民直接產生法律上的強制效果(沒有發生法律效果)。既然不是行政處分,自然不能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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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85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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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願法 第 77 條
訴願事件有左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應為不受理之決定:
一、訴願書不合法定程式不能補正或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二、提起訴願逾法定期間或未於第五十七條但書所定期間內補送訴願書者。
三、訴願人不符合第十八條之規定者。
四、訴願人無訴願能力而未由法定代理人代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五、地方自治團體、法人、非法人之團體,未由代表人或管理人為訴願行為,經通知補正逾期不補正者。
六、行政處分已不存在者。
七、對已決定或已撤回之訴願事件重行提起訴願者。
八、對於非行政處分或其他依法不屬訴願救濟範圍內之事項提起訴願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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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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