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規定,計程車駕駛人在執業期中,犯竊盜、詐欺、贓物、妨害自由等罪,經法院判 決有期徒刑以上之刑確定者,廢止其執業登記,並吊銷其駕駛執照。關於限制工作權部分,依據司法院釋字第 749 號解釋意旨,下述審查結論何者正確?
(A)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B)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C)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D)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統計: A(116), B(79), C(217), D(199), E(0) #4002923
詳解 (共 5 筆)
(A)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
前半句 「主觀條件限制」是對的。
因為計程車駕駛人是否曾經犯罪,涉及駕駛人本身的人格、品行、能力或信用等個人條件。
例如:
「曾犯特定犯罪者,不得擔任計程車駕駛」
這是在限制「你這個人是否具備從事該職業的資格」,所以是:
➡️ 職業選擇自由的主觀條件限制
但是後半句錯。
釋字749號認為,法律直接規定:
犯特定罪名 → 判刑確定 → 一律廢止執業登記+吊銷駕照
限制過於嚴格,沒有考量:
* 犯罪情節
* 犯罪時間
* 犯罪與計程車駕駛工作的關聯性
* 是否仍具有危險性
因此不符合比例原則。
所以 A:
主觀條件 ✅
符合比例 ❌
➡️ 錯
⸻
(B)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
這個選項的後半段:
「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基本上是對的。
但是錯在前面:
「客觀條件限制」❌
什麼是客觀條件?
是指不是看「你這個人夠不夠格」,而是受到社會客觀因素限制,例如:
* 名額有限
* 市場需求
* 特許制度
* 特定公共資源有限
這些不是單純看個人能力或品行。
本題是在看:
駕駛人自己有沒有犯罪紀錄
這是針對「個人條件」的限制。
所以屬於:
➡️ 主觀條件限制
因此 B 錯在「客觀」。
⸻
(C)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主觀條件限制,但不符比例原則而違憲 ✅
這個就是正確答案。
拆成兩部分:
第一:主觀條件限制 ✅
因為限制的理由是:
「這個人曾經犯特定罪」
屬於對個人資格、品行等條件的要求。
所以:
➡️ 主觀條件
第二:不符合比例原則 ✅
法律直接一律處理:
犯罪 → 有期徒刑以上確定 → 廢止執業登記+吊銷駕照
沒有進一步區分犯罪的具體情況。
因此對人民工作權的限制過重。
➡️ 違反比例原則 → 違憲
所以:
主觀條件+違反比例原則=C
⸻
(D) 屬於職業選擇自由之客觀條件限制,仍符合比例原則而合憲 ❌
這個選項其實是兩個地方都錯。
第一個錯:客觀條件 ❌
本題涉及的是:
犯罪紀錄、個人品行
屬於主觀條件限制,不是客觀條件。
第二個錯:符合比例原則 ❌
釋字749號認為原本的規定限制過度:
不分犯罪情節,一律剝奪計程車駕駛資格
因此:
➡️ 不符合比例原則
➡️ 違憲
所以 D 的兩個判斷都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