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依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意旨,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職業 自由限制之審查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B)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C)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應考量職業本身所具備的社會義務性,而從寬審查
(D)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應以保 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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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33), B(92), C(410), D(143), E(0) #3930277
統計: A(133), B(92), C(410), D(143), E(0) #3930277
詳解 (共 9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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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釋字第584號解釋及釋字第649號解釋,所建立的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對人民職業自由的限制,依其干預程度,應採用不同審查密度,而非一律「從寬審查」:
執行職業自由(方法、時間、地點):立法者為追求公共利益可作適當限制,採寬鬆審查。
選擇職業主觀條件(個人能力、資格):與公共福祉密切相關,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審查標準較嚴。
選擇職業客觀條件(行業獨占、非個人努力可得):涉及人民基本生存,限制須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為必要,採嚴格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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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表為AI 整理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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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 (C) 說要「從寬審查」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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釋字649(理由書):
對職業自由之限制,因其內容之差異,在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至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乃指從事特定職業之個人本身所應具備之專業能力或資格,且該等能力或資格可經由訓練培養而獲得者,例如知識、學位、體能等,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而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例如行業獨占制度,則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且不論何種情形之限制,所採之手段均須與比例原則無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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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階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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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限制層次 | 限制內容 (定義) | 審查基準 (嚴格度) | 追求的公益目的 | 選項對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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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階: 執行職業之自由 |
限制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細節。(如:營業時間限制) |
最寬鬆 (合理審查基準) |
追求一般公共利益即可。 | (A) 正確 |
|
第二階: 主觀條件之限制 |
限制從事該職業必須具備的個人資格或能力,透過努力可達成。(如:學歷、考取證照) |
中度嚴格 (中度審查基準) |
須為了防範重大危害,且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 (B) 正確 |
|
第三階: 客觀條件之限制 |
限制從事該職業的條件,是個人努力也無法改變的外在因素。(如:限盲人、限特定名額) |
最嚴格 (嚴格審查基準) |
必須是為了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別無他法。 | (D) 正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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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應考量職業本身所具備的社會義務性,而從寬審查。
本題考查司法院釋字第 649 號解釋對於「職業自由」限制的「三階層理論」(違憲審查基準)。選項 (c) 的敘述錯誤,因為對於不同階層的限制,其審查寬嚴有別,並非一律因職業的社會義務性而「從寬審查」。
選項分析
- ❌ (a)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 正確。 這是第一階段的「執行職業自由」(如營業時間、地點)。由於對人權侵害最輕,只要是為了追求「一般公共利益」,立法者即可採較寬鬆的審查標準予以限制。
- ❌ (b) 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 正確。 這是第二階段的「主觀選擇職業自由」(如學歷、證照、技術能力等個人努力可達成之條件)。限制此自由必須是為了追求「重要公共利益」,審查標準提升為中度審查。
- ⭕ (c) 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應考量職業本身所具備的社會義務性,而從寬審查
- 錯誤。 憲法審查基準的寬嚴,是依據「限制的手段與本質」(執行自由、主觀條件、客觀條件)來區分,而非單純因職業具備社會義務性就一律「從寬審查」。例如限制客觀條件時,審查必須「從嚴」。
- ❌ (d)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 正確。 這是第三階段的「客觀選擇職業自由」(如限制非盲人不得從事按摩業、行業名額限制等非個人努力可改變的條件)。由於對人權侵害最嚴重,必須是為了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且須採取嚴格審查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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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4580
7依司法院釋字第649 號解釋意旨,對於職業自由之限制,憲法上有寬嚴不同之容許標準。關於職業 自由限制之審查基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關於從事工作之方法、時間、地點等執行職業自由,立法者為追求一般公共利益, 非不得予以適當之限制
(B)人民選擇職業之自由,如屬應具備之主觀條件,立法者欲對此加以限制,須有重要公共利益存在
(C) 對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應考量職業本身所具備的社會義務性,而從寬審查---錯誤
司法院大法官對於人民職業自由之限制,採「職業自由三階段理論」,依照限制程度,審查標準由寬至嚴,並非一律「從寬審查」。
(D) 人民選擇職業應具備之客觀條件,係指對從事特定職業之條件限制,非個人努力所可達成,應以保護特別重要之公共利益始得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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