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甲出國旅遊前,將其 A 犬交付由乙暫為保管。乙之鄰居丙見 A犬可愛, 乃提議購買,乙與丙乃就 A 犬達成新臺幣 1 萬元之買賣契約意思表示一 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出售甲之 A 犬,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B)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C)乙並無權限出售甲之 A 犬,故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 而為無效
(D)乙未告知丙 A 犬非乙所有,丙之信賴應予保護,丙得主張善意取得,從 而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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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0), B(322), C(22), D(118), E(0) #3427986
統計: A(60), B(322), C(22), D(118), E(0) #3427986
詳解 (共 7 筆)
#7258436
正確選項為 (B) 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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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
此題涉及台灣民法關於債權行為、物權行為以及出賣他人之物的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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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律依據(參考台灣民法)
- 民法第345條:稱買賣者,謂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支付價金之契約。
- 民法第118條:無權利人就權利標的物所為之處分,經權利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 債權行為與物權行為:買賣契約僅是約定未來移轉所有權的契約(債權行為),而非直接移轉所有權的行為(物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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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分析
(A) 乙出售甲之 A 犬,為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效力未定
- 錯誤。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本身是有效的(債權行為有效),而非效力未定。效力未定通常指無權代理或限制行為能力人的處分行為。
(B) 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為買賣契約,性質上僅為債權行為,買賣契約有效
- 正確。乙雖然不是A犬的所有權人,但他與丙成立的買賣契約僅是債權行為,約定未來交付A犬並移轉所有權。法律允許出賣他人之物(只要能履行契約義務即可),此買賣契約本身有效。乙的責任是想辦法取得A犬所有權並移轉給丙。
(C) 乙並無權限出售甲之 A 犬,故乙出售甲之 A 犬之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為無效
- 錯誤。如前所述,出賣他人之物並未違反法律強制或禁止規定,買賣契約是有效的。無權處分行為(物權行為,例如直接將A犬所有權移轉給丙)才是效力未定(需甲承認)。
(D) 乙未告知丙 A 犬非乙所有,丙之信賴應予保護,丙得主張善意取得,從而買賣契約有效
- 錯誤。善意取得是針對「物權行為」(交付A犬時)的保護規定,不是使「買賣契約」(債權行為)有效。買賣契約本來就有效。且善意取得的要件是動產已實際交付且買受人為善意。在本案中,A犬尚未交付,不適用善意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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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29212
最高法院37年上字第7645號:
買賣契約與移轉所有權之契約不同,出賣人對於出賣之標的物,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來源:法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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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即使出賣他人之物,買賣契約仍屬有效。
B:正確。
C:買賣契約不以有處分權為必要。
D:乙丙間買賣契約自始有效,丙不需另外主張善意取得而使契約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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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4695
買賣行為有效,物權行為效力未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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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8408
- ? (b) 正確:買賣契約在法律性質上屬於「債權行為」(負擔行為)。債權行為的成立與生效,並不以出賣人對該物擁有處分權為必要。因此,即使乙是「出賣他人之物」,乙與丙之間的買賣契約依然是完全有效的。乙只是負有在未來將 a 犬所有權移轉給丙的義務,如果乙最後無法履約,則屬於債務不履行責任。
- ? (a) 錯誤:買賣契約(債權行為)不因出賣人無處分權而受影響,契約本身直接有效,而非效力未定。真正「效力未定」的是後續的「物權行為」(如交付犬隻並移轉所有權的行為,屬於無權處分)。
- ? (c) 錯誤:乙雖然沒有所有權(無權限處分),但這只會影響物權移轉的效力,並不會導致買賣契約(債權行為)違反法律規定而無效。
- ? (d) 錯誤:善意取得(動產所有權的善意受讓)是保護善意第三人取得「物權」的制度,必須在「物權處分行為」發生時才有適用。買賣契約(債權行為)的有效性直接取決於雙方意思表示一致,不需要也無法透過善意取得來使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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