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下列何者之法律性質屬於結果犯?
(A)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B)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C)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有人之住宅建築物礦坑及公眾交通工具罪
(D)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19), B(137), C(86), D(190), E(0) #3960552

詳解 (共 3 筆)

#7434965
答案:(B) 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
(共 2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7
0
#7464044
  • ⭕ (B) 刑法第 185 條第 1 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結果犯】
    • 本罪處罰「損壞、壅塞陸路、水路、橋樑或其他公眾往來之設備或以他法,致生往來之危險者」。
    • 法條明文規定必須達到「致生往來之危險」這一具體結果,才算犯罪成立(屬於「具體危險犯」,而在刑法分類上,具體危險犯亦屬於結果犯的一種,必須有危險結果的發生)。
  • ❌ (A)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項不能安全駕駛罪:【行為犯 / 抽象危險犯】
    • 本罪處罰駕駛動力交通工具且吐氣酒精濃度達每公升 0.25 毫克等行為。
    • 只要單純採取了「酒後駕車」的行為,不論有沒有發生車禍或造成危險的結果,即成立犯罪(行為犯),法律直接推定該行為具有社會危險性(抽象危險犯)。
  • ❌ (C) 刑法第 173 條第 1 項放火燒燬有人住宅罪:【行為犯 / 抽象危險犯】
    • 本罪的成立只要行為人實施放火,並達到「燒燬」住宅主要結構的狀態即構成。
    • 法律不要求必須有公共危險結果的實際發生,只要燒燬該有人住宅,即推定具有公共危險(抽象危險犯),在法律性質上屬於行為犯。
  • ❌ (D) 刑法第 237 條重婚罪:【行為犯 / 狀態犯】
    • 本罪處罰「有配偶而重為婚姻,或同時與二人以上結婚」的行為。
    • 行為人只要實施了「再次結婚」的行為,犯罪即告成立(行為犯),婚姻關係完成後犯罪即結束,後續維持重婚的狀態屬於狀態犯。
5
0
#7525995

答案:?(B)刑法第185條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關鍵在刑法學上的分類:

具體危險犯屬於結果犯的一種
因為必須實際發生「具體危險」這個結果。

刑法第185條第1項明文規定「致生往來之危險」,實務也明確認為它是具體危險犯,必須發生往來危險的結果才成立。

各選項

(A)185-3第1項不能安全駕駛罪 ❌
屬於抽象危險犯,只要符合不能安全駕駛的法定情形即可,不要求實際發生具體危險。

(B)185第1項妨害公眾往來安全罪 ✅
「致生往來之危險」→ 具體危險犯 → 結果犯。

(C)173第1項放火燒燬有人住宅等罪 ❌
這題的分類不是單純看到「燒燬」就直接當作本題所問的結果犯;本題考試所採分類下,只有185條第1項符合「具體危險犯=結果犯」。

(D)237條重婚罪 ❌
屬於行為犯,重為婚姻的行為本身即可成立,不以另外發生結果為必要。

? 這題直接背

具體危險犯 → 結果犯
抽象危險犯 → 行為犯

所以:

185-3① → 抽象危險犯 → 行為犯
185① → 具體危險犯 → 結果犯 ← 答案B
237 → 行為犯

這題答案就是 B。 ✅ 

0
0

私人筆記 (共 3 筆)

私人筆記#8446508
未解鎖
7.         7 .  下列...




(共 156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3
0
私人筆記#8407661
未解鎖
下列何者之法律性質屬於結果犯? ...
(共 231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10
5
私人筆記#8568777
未解鎖
(A) 刑法第 185 條之 3 第 1...
(共 1137 字,隱藏中)
前往觀看
6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