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憲法第 21 條規定的受國民教育權,保障的主體是下列何者?
(A) 學生
(B) 家長
(C) 教師
(D) 學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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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99), B(0), C(1), D(1), E(0) #4000518
統計: A(199), B(0), C(1), D(1), E(0) #4000518
詳解 (共 4 筆)
#7495359
(A) 學生(學齡國民):《中華民國憲法》第21條 規定:「人民有受國民教育之權利與義務。」 在教育法律關係的脈絡下,直接行使受教權、在學校接受教育並履行受教義務的核心主體即為學生(學齡國民)。
(B) 家長:在國民教育階段,家長處於「督促、協助」的地位,負責依法送子女入學,屬於義務的履行督促者,而非憲法第21條受國民教育權的直接保障主體。
(C) 教師:教師在憲法上主要受保障的是第11條的言論自由,並延伸出「講學自由」(學術自由)。
(D) 學校:學校是提供教育資源、實施教育的場所,屬於制度性保障的對象,非此條利得權利之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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