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有關中央與地方權限劃分之憲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未明定屬於中央之權限者,屬於地方
(B) 中央與地方之權限,憲法有明文規定
(C) 憲法未明定屬於地方之權限者,屬於中央
(D) 憲法未明定屬於中央或地方權限之事項,其權限歸屬遇有爭議時,由司法院大法官決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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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4), B(129), C(25), D(49), E(0) #4000521
統計: A(14), B(129), C(25), D(49), E(0) #4000521
詳解 (共 5 筆)
#7474697
(A) 錯誤:我國憲法未採聯邦制的「地方保留權」,對於未列舉事項依性質而定。
(B) 正確:憲法第十章(第107條至第110條)詳細列舉中央與地方之權限。
(C) 錯誤:憲法未明定之剩餘權事項,若具全國一致性質屬於中央,有一縣性質屬於縣,並非一概屬於中央。
(D) 錯誤:依憲法第111條規定,未列舉事項之權限歸屬遇有爭議時,是由立法院決定。
憲法
第 111 條
除第一百零七條、第一百零八條、第一百零九條及第一百十條列舉事項外,如有未列舉事項發生時,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解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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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5502
(A) 錯誤:
我國憲法採取的是孫中山先生的「均權制度」,在《憲法》第十章(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中明文列舉了中央、省、縣各自的權限,並非單純「未明定屬於中央之權限者即屬於地方」(此種歸屬方式比較接近美國等聯邦制國家的「州權剩餘權」概念)。
(B) 正確:
我國《憲法》第十章(第 107 條至第 110 條)針對中央與地方(省、縣)的權限劃分,確實有非常詳細的明文規定(分別規範中央專屬立法並執行、中央立法交由省縣執行、省立法並執行、縣立法並執行之事項)。
(C) 錯誤:
依據《憲法》第 111 條(剩餘權條款)之規定,憲法未列舉之事項,並非一律歸屬地方,而是依事務的性質來區分:「其事務有全國一致之性質者屬於中央,有全省一致之性質者屬於省,有一縣之性質者屬於縣」。
(D) 錯誤:
依據《憲法》第 111 條後段之規定:「遇有爭議時,由立法院決議解決之」,而不是由司法院大法官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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