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關於我國法規範之法源(法規範之淵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 憲法增修條文不屬於憲法一部分,效力低於憲法,可由法律加以修正
(B) 法律是指行政院提出草案,經立法院同意通過,行政院長公布後生效之規範
(C) 判例因可能侵犯立法權而遭廢除,目前由最高法院或最高行政法院之大法庭裁定統一法律見解
(D) 行政機關可以基於法律之授權訂定法規命令,也可以基於職權訂定行政規則,後者效力高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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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1), C(143), D(8), E(0) #4000522
統計: A(9), B(21), C(143), D(8), E(0) #4000522
詳解 (共 5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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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憲法增修條文》是憲法的一部分,其效力與憲法本文同等(甚至基於後法優於前法、特別法優於普通法之法理,在因應國家統一前需要所增修之事項具有優先適用性),絕非低於憲法,更不可能由普通的「法律」加以修正(修憲必須依照憲法規定的嚴格程序進行)。
(B) 錯誤:
立法院審議法案時使用的是「三讀通過」,並非「同意通過」;此外,法律經立法院通過、總統公布後生效(行政院長是署名或提出覆議,並非由行政院長公布法律)。
(C) 正確:
我國過去的「判例」制度因有實質拘束下級審、類似法官造法或侵犯立法權之疑慮,已於 108 年(2019 年)底配合法院組織法及行政法院組織法修正而全面廢除。現行統一法律見解的機制,已改由最高法院及最高行政法院設立的大法庭制度來做統一裁定。
(D) 錯誤:
依據我國的法階層秩序,任何行政機關訂定的行政規則(或法規命令)效力都絕對低於法律(法律優越原則)。行政規則僅能作為內部規範或基於職權訂定,絕對不能高於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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