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0.下列關於特殊教育助理人員的敘述,何者符合特殊教育法規?
(A)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申請教師助理員
(B)助理人員應於進用前接受至少 24 小時的職前訓練
(C)月薪制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 9 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
(D)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學生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統計: A(468), B(82), C(128), D(623), E(0) #3446638
詳解 (共 6 筆)
? 詳解與法規辨析
(A) 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可以申請教師助理員 ── 錯誤
-
關鍵差別: 在法規定義中,「教師助理員」主要是配置在「特殊教育班」(如特教班、資源班);而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若需要個別支持,申請的通常是「特教學生助理人員」。
-
雖然實務上常混稱,但在法規嚴謹定義中,服務普通班學生的多為「學生助理員」。
(B) 助理人員應於進用前接受至少 24 小時的職前訓練 ── 錯誤
-
法規依據: 根據現行規定,特教助理人員應於進用前或進用後一年內,接受至少 36 小時 的職前訓練。
-
24 小時是舊制或是針對短期時薪人員的誤導數字。
(C) 月薪制助理人員每年應接受 9 小時以上的在職訓練 ── 錯誤
-
法規依據: 為了確保專業品質,特教助理人員(無論月薪或時薪)每年應接受 9 小時以上 的在職訓練,但這並非僅限於「月薪制」人員。
-
注意: 雖然 9 小時這個數字對了,但 (C) 的敘述方式隱含「只有月薪制才需要」的錯誤邏輯,且在某些最新評鑑指標中,時數要求可能更高(如 18 小時)。
(D)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督導下,提供學生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 正確
-
核心原則: 助理人員不具備教學權。
-
根據法規,其職責是在教師督導下,協助處理學生在校園中的生活自理(如餵食、如廁)、上下學及其他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這反映了「醫療與生活照顧」與「教育教學」的專業分工。
? 考試重點小提醒
在準備特教法規時,關於「助理人員」的時數是常見考點:
-
36 小時: 職前/首年訓練時數。
-
9 小時: 每年在職訓練基本時數。
-
教師督導: 只要選項提到助理員「獨立進行教學」或「單獨評量學生」都是錯誤的,必須強調「在教師督導下」。
一、題目依據
依據《特殊教育法》及其施行細則、《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相關規定。
二、重點條文整理
1️⃣ 助理人員的類型
依《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2 條: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包括:
(一)教師助理員(Teacher Aide)
(二)學生助理員(Student Aide)
2️⃣ 各類人員之服務內容
| 類型 | 服務對象 | 主要任務 | 督導對象 |
|---|---|---|---|
| 教師助理員 | 特教班或融合教育中之教師 | 協助教學、行政及學生輔導相關工作 | 受教師及學校督導 |
| 學生助理員 | 身心障礙學生本人 | 提供生活支持性服務(如行動協助、用餐、溝通等) | ✅ 在教師或學校人員督導下進行 |
? 法規依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5 條第 2 項
學生助理員應在教師或學校人員督導下,提供身心障礙學生校園生活支持性服務。
3️⃣ 關於訓練時數
| 類型 | 規定 | 備註 |
|---|---|---|
| 職前訓練 | 應至少 20 小時(而非 24 小時) | 法條明定「二十小時以上」 |
| 在職訓練 | 每學年應至少 6 小時 | 並非 9 小時 |
? 法規依據:
《特殊教育助理人員設置及管理辦法》第 9 條。
4️⃣ 就讀普通班的學生申請教師助理員?
-
依規定,就讀普通班的身心障礙學生可申請「學生助理員」或「教師助理員」,
但須經「教育主管機關依需求審核核定」,並非所有人都可直接申請。
此題多以「可申請教師助理員」為誤導語,不符合法規文字。
✅ 三、選項分析
| 選項 | 是否正確 | 理由 |
|---|---|---|
| (A) | ❌ | 普通班學生主要核給「學生助理員」,非普遍可申請教師助理員。 |
| (B) | ❌ | 職前訓練應為20 小時以上,非 24 小時。 |
| (C) | ❌ | 在職訓練每年應為6 小時以上,非 9 小時。 |
| (D) | ✅ | 完全符合法條第 5 條規定。 |
- 月薪制:二十四小時以上。
- 時薪制:九小時以上。
| 高級中等以下學校及幼兒園特殊教育班班級與專責單位設置及人員進用辦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