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依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侮辱職務罪可能構成對於言論觀點之管制,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B)侮辱公務員罪,因涉及對公務員之侮辱,應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C)公職威嚴不得做為侮辱公務員罪所保護之法益,否則即牴觸憲法保障言論自由之意旨
(D)人民若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表貶抑性之侮辱言論,即可認定其具有妨礙公務之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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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2), B(50), C(126), D(233), E(0) #4026279

詳解 (共 7 筆)

#7509259

答案是 (D)。

這題考的是憲法法庭 111年憲判字第5號判決,也就是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及「侮辱職務罪」。

各選項

(A)⭕ 正確
侮辱職務罪如果是因為人民對公務執行的意見、觀點而受到處罰,就可能涉及觀點管制,因此應採較嚴格的審查。

(B)⭕ 正確
侮辱公務員罪主要涉及對公務員個人的侮辱,並非直接針對言論觀點本身,因此與侮辱職務罪的審查方式有所不同,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C)⭕ 正確
「公職威嚴」不能單獨作為侮辱公務員罪所要保護的法益。否則容易造成政府或公務員只因受到批評、貶抑就限制人民言論自由。

(D)❌ 錯誤 → 答案

不能只因為人民是在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表貶抑性言論,就直接認定具有「妨礙公務」的故意。

仍然必須依具體情況判斷行為人是否具有妨礙公務執行的故意及其他犯罪構成要件。

? 考試重點

「貶抑性言論」≠ 當然具有「妨礙公務故意」

所以看到 「即可認定」、「當然」這種絕對說法,要特別小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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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0570
答案:(D) ❌ 本題直接考 憲法法庭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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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依憲法法庭判決,關於刑法侮辱公務員罪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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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題是 113年憲判字第3號 的最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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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1293
  • (D) 錯誤之處: 憲法法庭判決明言,並非只要人民於公務員執行職務時發表貶抑性或侮辱性言論,就「即可認定」具有妨害公務或本罪之故意。是否構成侮辱公務員罪,必須依個案的表意脈絡嚴格審查,限於行為人係出於妨害公務之主觀目的,且該言論足以影響公務員執行公務之情形,不可逕行推論或無限擴大認定。 [1, 2]
其他選項之正確性與相關法理說明:
(A) 正確: 侮辱職務罪針對抽象的職務或公署尊嚴,容易構成對言論觀點或內容的管制,應採取嚴格審查標準。
 
(B) 正確: 侮辱公務員罪涉及對特定個人名譽與執行公務順暢之兼顧,憲法審查上採取中度審查標準。


 
(C) 正確: 國家的「公職威嚴」或抽象機關尊嚴不得作為刑罰保護的正當法益,否則會過度侵害憲法保障的言論自由。 


Q:為何 侮辱職務罪比侮辱公務員罪更嚴格?難道職務比公務員重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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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這是一個非常敏銳且關鍵的問題!這裡的「嚴格審查標準」,不是指對犯罪者的處罰比較嚴格,而是指憲法法庭對「法律限制人民言論自由」的審查非常嚴格。

換句話說,憲法法庭認為「侮辱職務罪」很容易變成國家封殺人民嘴巴的工具,因此用最嚴厲的眼光去檢視這條法律,最後判定它違憲且失效。
以下為您說明為什麼「職務沒有比公務員重要」,但憲法法庭卻對「侮辱職務罪」採取更嚴格的審查標準:


1. 審查標準的意義:防範政府「以法鉗制言論」
在憲法學上,「審查標準愈嚴格」,代表憲法法庭對這條刑罰的容忍度愈低,政府就愈難證明這條法律是合理的。
  • 嚴格審查標準(職務): 只要法律涉及「觀點管制」(例如政府不准人民批評某個機關或職務),憲法法庭就會推定這條法律原則上違憲,除非政府能證明有極度重大的國家利益,否則一律宣告違憲。
  • 中度審查標準(公務員個人): 因為涉及「保護公務員個人的人格名譽」和「確保公務順暢」,這有正當的保護目的,因此憲法法庭放寬標準,允許政府在一定範圍內用法律處罰。

2. 直白對比:為什麼「職務」不能用刑法保護?
為了讓您更好理解,我們可以將兩者保護的核心進行對比:
比較項目 刑法第140條:侮辱公務員罪 刑法第140條:侮辱職務罪
保護的對象 活生生的人(執行職務中的公務員個人)。 抽象的概念(公署、職務、國家威嚴)。
為什麼處罰? 為了保護公務員的人格尊嚴,並防止公務員因遭受嚴重人格謾罵而無法順利推動公務。 純粹為了維護「機關尊嚴」或「威權體制下的官威」。
憲法庭的態度 限縮後合憲(中度審查)
公務員也是人,不該在執行公務時被毫無道理地瘋狂羞辱。但必須達到「妨礙公務執行」的程度才罰。
完全違憲失效(嚴格審查)
機關和職務是死的,沒有人格權,不需要尊嚴保護。人民批評政府機關,正是言論自由的核心。

3. 核心結論
憲法法庭並非認為「職務」比「公務員」重要,恰恰相反:
  1. 公務員是人: 享有憲法上的人格權與名譽權,且需要安心辦公的環境,所以國家可以用合乎比例的法律來適度保護他們。
  2. 職務、機關不是人: 所謂的「機關威嚴」是威權時代的產物。民主社會裡,政府職務與公權力本來就應該接受人民最嚴厲的批判、質疑、甚至是難聽的宣洩。如果連抽象的「職務」都不能罵,那就會變成「只要批評機關就犯罪」的文字獄。
因此,正因為「侮辱職務罪」侵害人民言論自由的風險極高,憲法法庭才必須採取最嚴格的審查標準,並最終將其廢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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