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依司法院大法官解釋或憲法法庭判決,下列何者並非因違反秘密通訊自由,而被宣告違憲?
(A)立法院透過立法強制人民應其調查委員會之要求,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
(B)由檢察官就偵查中案件核發通訊監察書
(C)監獄行刑法未區分書信種類,亦未斟酌個案情形,一概許監獄長官閱讀書信之內容
(D)容許檢察官得搜索、扣押律師或辯護人與被告、犯罪嫌疑人、潛在犯罪嫌疑人間基於溝通目的所作 成之文件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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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44), B(64), C(40), D(66), E(0) #4026281
統計: A(44), B(64), C(40), D(66), E(0) #4026281
詳解 (共 5 筆)
#7504612
112年憲判字第9號
刑事訴訟法未排除律師與被告間的秘密自由溝通資料,主要侵害的是憲法第16條保障之訴訟權(防禦權)與第15條之律師工作權,而非秘密通訊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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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9267
A:立法院要求人民提供文件、資料及檔案,涉及立法院調查權及人民權利保障等問題,並非單純的秘密通訊自由。
B:檢察官核發通訊監察書,涉及人民的秘密通訊自由。→ 釋字631號
C:監獄長官不分書信種類、不問個案,一律閱讀受刑人書信內容,涉及秘密通訊自由。→ 釋字756號
D:搜索、扣押律師與被告等人基於溝通目的所作成的文件資料,主要涉及律師與當事人間的秘密溝通、律師工作權及被告訴訟權等保障,因此不是因違反秘密通訊自由而宣告違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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