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臺北市政府於羅斯福路口設置紅綠燈為何種行政行為?
(A)執行行為
(B)對人的一般處分
(C)對物的一般處分
(D)行政規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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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3), B(445), C(607), D(28), E(0) #3929973
統計: A(63), B(445), C(607), D(28), E(0) #3929973
詳解 (共 6 筆)
#7412459
- 對人一般處分:以「人」的特定行為或身分為規範對象,例如:命令違法集會者解散。
- 對物一般處分:以「物」(如道路、標誌、號誌)之設置、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為準則,當用路人接觸到該物時,即受到規制。交通路口設置的紅綠燈號誌、標線(如紅線禁停)即是標準的對物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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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133
- 「設置」紅綠燈 → 對物的一般處分
- 紅綠燈的「指揮交通」→ 對人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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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2138
? 為什麼答案是 (C) 對物的一般處分?
簡單來說,法院認為紅綠燈、斑馬線這些交通標誌,做出來的目的是為了「規定這條路(物)要怎麼被大家使用」。
- 它是管「物」的用法:政府在羅斯福路口裝紅綠燈,是直接對「羅斯福路這個十字路口(物)」設定了它的使用規則。
- 不管換成誰都一樣:這條路不論是張三、李四、開車還是走路的人經過,都必須遵守這個路口本身的規則。
這就符合了《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後段:「有關公物之設定、變更、廢止或其一般使用者」的定義,也就是對物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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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考試必考結論:
以後在國家考試中,只要看到「設置紅綠燈」、「畫設紅黃線(禁止停車)」、「設置交通標誌(如:圓環、單行道)」,一律死記標準答案就是 (C) 對物的一般處分。
以後在國家考試中,只要看到「設置紅綠燈」、「畫設紅黃線(禁止停車)」、「設置交通標誌(如:圓環、單行道)」,一律死記標準答案就是 (C) 對物的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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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交通管理類(最常考!)
這類型的考題,出題老師的邏輯都是:「政府在規範這條路或這個交通設施要怎麼被使用」。
- 設置紅綠燈、閃光黃燈等號誌
- 在路邊劃設黃線(暫時停車)或紅線(禁止停車)
- 設置單行道、圓環、禁行機車等交通標誌
- 在馬路上劃設斑馬線、機車停等區等標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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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公物身份設定與變更類
這類是指政府依法賦予某個東西「新的法律身份」,或是取消其身份。
- 公告指定某棟建築物為「古蹟」或「歷史建築」
- 公告「廢止」某條不再使用的既成道路(廢道)
- 公告某條新鋪好的馬路開放供大眾通行(公用設定)
- 公告某塊土地為「國家公園」或「自然保留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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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3. 限制使用與安全管制類
這類是指政府對某個特定範圍或物品,基於安全理由做出暫時或永久的限制。
- 颱風天公告封閉某座危橋或危險路段(封橋、封路)
- 公告某條巷弄為「消防通道」,全面禁止停放車輛
- 環保局公告某個特定區域為「空氣品質淨區」,限制特定排氣車輛進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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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 行政規則:只管「公務員和機關內部」
根據《行政程序法》第 159 條,行政規則是上級機關寫給下級機關、或是長官寫給給職員看的「內部武功秘籍」或「工作手冊」。
- 特性:它不對外公開,也不能直接限制人民的權利。
- 例子:公務員請假辦法、所得稅查核準則、警察取締酒駕的操作程序。
- 為什麼紅綠燈不是?:紅綠燈如果是行政規則,那就變成「只有公務員開車要看紅燈,一般平民不用理它」,這顯然不符合現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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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 一般處分(行政處分):直接管「一般人民」
紅綠燈亮紅燈時,如果你闖過去,政府可以用《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直接開你罰單。
- 特性:它具有對外的法律效力,直接限制了「你(用路人)」在當下的行動自由,不准你往前走。
- 為什麼紅綠燈是?:它直接對外影響了人民的權利義務,所以本質上是行政處分。又因為它不是針對「張三」一個人,而是針對「所有走這條路的人(依一般性特徵可得確定的人)」,所以叫一般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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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秒區分「行政規則」與「一般處分」
- 行政規則 = 關起門來,管自己人(公務員)。
- 一般處分 = 打開大門,管外面的人(特定或可得確定的平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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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905
這題的答案很奇怪,我覺得正確應該是(B)對人一般處分。
考選部答案給(C),很可能是引用到 「李建良的舊書見解」或 「他人書籍引用李建良舊見解」。
還是,我漏掉其他實務見解或教授書籍文章,再麻煩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1.以往實務見解:
考選部答案給(C),很可能是引用到 「李建良的舊書見解」或 「他人書籍引用李建良舊見解」。
還是,我漏掉其他實務見解或教授書籍文章,再麻煩各位先進指教,謝謝!
1.以往實務見解:
最高行政法院 109 年度判字第 465 號判決意旨
明確指出: 道路標誌、標線、號誌之設置,乃屬依一般性之特徵可得確定受規制之相對人(即行經該路段之用路人),為行政程序法第 92 條第 2 項前段之對人之一般處分,此為本院一貫之見解(97年度裁字第4905號、98年度裁字第622號裁定意旨參照)。
2.少數支持是對物一般處分的學者:例如李建良,已在2022年改變見解,主張對人的一般處分。
在2022年6月李建良的期刊論文〈交通標線效力的問題面向與思維層次──行政爭訟、行政處罰、行政執行與一般處分的關聯課題〉中
(1)主張:交通標線並非屬公物之設定、變更或廢止之對物之一般處分,而是針對「特定公物」(道路)「一般使用」(所有車輛駕駛人或行人利用道路)之規範,屬一種對人之一般處分。
(2)論文的腳註 5 末段特別寫道:「本文以禁制標線為例設題探討,所論內容亦可適用於禁制標誌與禁制號誌,合先敘明。」→所以禁制號誌(例如紅綠燈)也是對人的一般處分。
(3)論文的腳註 7寫道:「筆者過去認為:公物之一般使用為「對物一般處分」,且交通標線禁制規範係課予用路人一定作為或不作為義務,「直接」規範對象係「人之行為」,與「公物之一般使用」係直接以「公物」為規範客體不同...實則,公物之一般使用旨在建立公物與一般人之間的利用關係,規範重點仍在人之行為,亦屬對人一般處分的下位類型,故上述見解應予修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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