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對政務人員得處申誡及記過,但不得記大過
(B)政務人員以制定政策為任務,原則上沒有任用資格限制
(C)司法院大法官僅具政務人員身分
(D)政務人員原則上隨政黨輪替而更替,故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統計: A(130), B(1120), C(131), D(266), E(0) #3866551
詳解 (共 6 筆)
(B) 正確:政務官(如部長)通常由政治任命,無特定考試或年資要求。
(C) 錯誤:司法院大法官雖為政務身分,但受憲法J601為法官身分保障,非僅為一般行政上的政務人員。
(D) 錯誤:政務人員有《公務員服務法》及《公務員懲戒法》之適用,必須守法並負行政責任。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員。
8 關於政務人員之敘述,下列何者正確?
(A) 對政務人員得處申誡及記過,但不得記大過-->X 不適用記過、記大過
政務人員得適用免除職務、撤職、剝奪、減少退休(職、伍)金、減俸、罰款及申誡之懲戒處分種類。
(B) 政務人員以制定政策為任務,原則上沒有任用資格限制-->O
(C) 司法院大法官僅具政務人員身分-->X
(D) 政務人員原則上隨政黨輪替而更替,故無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X
公務員服務法第 2 條 本法適用於受有俸給之文武職公務員及公營事業機構純勞工以外之人員。 前項適用對象不包括中央研究院未兼任行政職務之研究人員、研究技術人 員。
釋字第601號解釋理由書第19段:
公務員之任命程序與職務並無必然關聯,如憲法增修條文第五條第一項、第六條第二項、第七條第二項規定,司法院院長、副院長、大法官、考試院院長、副院長、考試委員、監察院院長、副院長、監察委員,均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任命之。但並非謂經此一特別任命程序任命之公務員,其職務之性質即完全相同。司法院大法官由總統提名,經立法院同意後任命,為憲法第八十條規定之法官。其任命程序、職位雖與一般法官不同,但其職務與一般法官並無二致,應受憲法第八十條及第八十一條之規範與保障,均如前述,故與政務人員必須隨政黨進退、政策變更而定去留、或其他因政治性之需要為主要考量而依特別程序任命者不同。如以大法官為特任公務員而非法官;或以大法官為法官而不得為特任;或以大法官係依特別任命程序任命,故為政務人員,皆係就大法官之任命程序、職位與職務相互混淆而有所誤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