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關於法院之訴訟指揮,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法院為確定訴訟關係,應命當事人將文書與物件留置於法院,至言詞辯 論程序終結後,始得歸還
(B)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除該數項標的或其攻防方法有牽連關係 者外,法院得命分別辯論
(C)原告分別提起之數宗財產權訴訟事件,其訴訟標的相牽連,且訴訟標的 金額合計超過新臺幣 300 萬元者,法院應命為合併辯論
(D)原告同時提起之數宗財產權訴訟,法院應命合併辯論及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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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37), C(11), D(10), E(0) #3866236
統計: A(1), B(37), C(11), D(10), E(0) #3866236
詳解 (共 2 筆)
#7364439
民事訴訟法§203: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之處置
法院因闡明或確定訴訟關係,得為下列各款之處置: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於法院。
四、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一、命當事人或法定代理人本人到場。
二、命當事人提出圖案、表冊、外國文文書之譯本或其他文書、物件。
三、將當事人或第三人提出之文書、物件,暫留置於法院。
四、依第二編第一章第三節之規定,行勘驗、鑑定或囑託機關、團體為調查。
當事人以一訴主張之數項標的,法院得命分別辯論。但該數項標的或其攻擊或防禦方法有牽連關係者,不得為之。
1.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3.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2.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
3.第五十四條所定之訴訟,應與本訴訟合併辯論及裁判之。但法院認為無合併之必要或應適用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者,不在此限。
C:「得」,不是應。
D:同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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