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 過去,「婦女保障名額制度」在我國民主發展的進程中提供了女性參與政治的機會。然而,「婦女保障名額」僅偏向單一性別之保障,且在鄉村地區仍有高比例選區沒有任何女性代表,65%以上鄉鎮市區選區應選名額在3席內,並不適用「四分之一婦女保障名額」,也限縮了基層婦女參政的機會。
2025 年,立法院會三讀修正通過地方制度法,將現行「地方民代 1/4 婦女保障名額」,修正為「1/3 任一性別保障名額」,無論是男性或女性,皆享有同等權益保障,除避免男性權益受限,也能將低對女性標籤化與 「逆向歧視」,同時,也讓更多基層婦女有機會參政,縮短女性參政的城鄉差距,以落實 CEDAW 公約保障任一性別平等參政權利。
試問:有關「任一性別保障名額」,何者推論較為正確?
(A)對女性而言,「任一性別保障名額」相較「婦女保障名額」,更能 實踐實質平等
(B)「1/3 任一性別保障名額」,將有助鄉村地區人民實踐參政權,並縮 減貧富差距
(C)目前我國已完全實踐性別平等,故無須於參政權上再給予婦女合 理的差別待遇
(D)「任一性別保障名額」之推動,將有助於消除社會對於女性不利參 政之刻板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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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 B(0), C(0), D(1), E(0) #3953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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