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下列關於人格法益之敘述,何者錯誤?
(A)繼承人對被繼承人遺體之處分,為其人格法益保護之一部分
(B)因人格權受侵害之侵害除去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侵權行為時起,10 年間不行使而消滅
(C)姓名為人格法益之一部分
(D)維護未成年子女最佳利益,為保障未成年子女之人格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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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10), C(0), D(3), E(0) #3993033
統計: A(2), B(10), C(0), D(3), E(0) #3993033
詳解 (共 5 筆)
#7467949
民法第18條:人格權受侵害時,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有受侵害之虞時,得請求防止之。
前項情形,以法律有特別規定者為限,得請求損害賠償或慰撫金。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人格權只要受侵害之違法情事還在,就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沒有消滅時效問題。
民法第197條: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人格權只要受侵害之違法情事還在,就得請求法院除去其侵害,沒有消滅時效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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