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有關公務人員權利義務之敘述,下列何者錯誤?
(A)甲為公立學校校長,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B)乙為縣長之機要秘書,亦受公務人員任用法之保障,縣長對其機要職務不可隨時將其免職
(C)丙公務人員在職死亡者,其遺族丁可向丙之服務機關申辦撫卹
(D)戊為現職軍人,不得參加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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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9), B(2097), C(55), D(468), E(0) #3705359
統計: A(99), B(2097), C(55), D(468), E(0) #3705359
詳解 (共 9 筆)
#7283143
(A)
公立學校校長及兼任行政職務教師
係分別依司法院院字第 2757 號及釋字第 308 號解釋
須適用公務員服務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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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4195
(A)正確:依司法院釋字第308號解釋,公立學校校長具國家俸給,為「特別職之公務員」,有《公務員服務法》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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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錯誤:依《公務人員任用法》第11條規定,各機關長官對於機要人員,得隨時免職,且不受任用法關於保障規定之限制。因此,縣長是可以將其機要秘書隨時免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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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正確:依《公務人員撫卹法》相關規定,公務人員在職死亡時,其遺族得向其服務機關或主管機關申請辦理撫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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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正確:依《公務人員協會法》第3條規定,現役軍人、國防部所屬機關學校及其所屬部隊之非現役軍人文職人員,均不得組織或參加公務人員協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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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26220
公務人員任用法 第11條
各機關辦理機要職務之人員,得不受第九條任用 資格之限制。
前項人員,機關長官得隨時免職。機關長官離職 時應同時離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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