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契約?
(A)國家賠償協議
(B)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的區域間都市垃圾緊急處理互助協議書
(C)新北市社會住宅之租約
(D)衛生福利部與公費醫學生所簽訂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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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68), B(164), C(1695), D(51), E(0) #3705365
統計: A(368), B(164), C(1695), D(51), E(0) #3705365
詳解 (共 6 筆)
#7265288
貴府制定「新北市社會住宅承租辦法」就社會住宅之定義、申請承租資格及各項申請承租程序等進行規範。然貴府(出租人)與承租人間所訂立之社會住宅租賃契約,由契約標的及契約目的觀之,非屬「行政契約」,究其性質與一般租賃契約性質無異。
來源:https://www.ey.gov.tw/Page/8F51FEE53AB45EA9/e51556a5-c151-4f05-b327-40800448ecd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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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66750
(C) 新北市社會住宅之租約→私法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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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270616
重點補充A、C
A 依國家賠償法,國賠會成立,要件一定有公務員之過失、或公有公共設施管理的欠缺,不可能為純私法。它只是可以走民事訴訟,原因為行政法官較缺乏處理損害賠償(金錢計算、證據認定)的經驗。 相比之下,民事法院長期處理侵權行為與損害賠償,制度非常成熟。另外,國賠要記得與機關的書面協議先行,不能直接向民事法院起訴
C 要想到雙階理論,在行政法實務中,社會住宅通常被切分為兩個階段:
1. 第一階段(公法性質):機關審查申請人的資格(如收入、身分)。這部分的准駁屬於行政處分
2. 第二階段(私法性質):資格審查通過後,雙方簽署的「租賃契約」。這部分則進入私法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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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7827
? 為什麼 (C) 「不是」行政契約?(而是私法契約)
- 白話解析:政府提供國民住宅或社會住宅,目的是為了照顧弱勢、落實居住正義(這叫給付行政)。但是,政府在達成這個目的時,選擇了「私法」的手段。 [1]
- 雙階理論(國考必背):
- 第一階段(公法):政府審查你「具不具備抽籤、承租社會住宅的資格」 \(\rightarrow \) 這時候政府高高在上,做出的是行政處分。
- 第二階段(私法):你抽到了,跟政府簽訂「租賃契約」並搬進去住 \(\rightarrow \) 只要進到「租房子、付租金」的行為,政府就降到跟一般民間房東一樣的平等地位,適用《民法》房屋租賃的規定。所以這條租約是私法契約(民事契約),不是行政契約! [1]
? 其他三個選項為什麼「是」行政契約?
- (A) 國家賠償協議 ⭕:
- 白話解析:人民因為政府公務員做錯事而受到損害,向政府申請國家賠償。在去法院打官司之前,原機關會先跟人民坐下來「協議」賠償金額。因為這整件事的起因、法源全都是依據公法(《國家賠償法》),所以這個協議書在性質上屬於行政契約(和解契約)。 [1]
- (B) 臺北市與基隆市簽訂的區域間都市垃圾緊急處理互助協議書 ⭕:
- 白話解析:這是兩個地方自治團體(公法人)之間為了處理公法上的法定職務(環保、廢棄物處理)而簽訂的合約。只要是「公法人與公法人之間,為了處理公法上事務而簽的互助條約」,百分之百屬於行政契約。 [1]
- (D) 衛生福利部與公費醫學生所簽訂重點科別培育公費醫學生契約 ⭕:
? 國考一秒解題口訣(公私法契約區分)
- 看到:社會住宅/國民住宅之「買賣、租賃契約」、搭乘捷運或公車、自來水/電力供應 :雖然是政府提供的福利,但通通是私法契約!
- 看到:公費生契約、全民健保特約醫院合約、國賠協議 : 屬於行政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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