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 甲在百貨公司,見乙皮包拉鍊未拉,下手竊得皮夾,丙在旁目擊,尾隨甲 到停車場後問責,甲拿出手槍要丙不要多管閒事,之後離去,問甲行為的 論處,何者正確?
(A)甲著手竊盜,但到停車場犯意變更,應論以強盜罪
(B)甲對乙成立竊盜罪,丙並非被害人,對丙僅成立恐嚇罪
(C)甲著手竊盜,當場施以強暴脅迫,應論以準強盜罪
(D)甲對乙成立竊盜罪,對丙不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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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245), C(204), D(30), E(0) #3865362
統計: A(16), B(245), C(204), D(30), E(0) #3865362
詳解 (共 4 筆)
#73795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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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依據 刑法第 329 條:「竊盜或搶奪,因防護贓物、脫免逮捕或湮滅罪證,而當場施以強暴、脅迫者,以強盜論。」 在本案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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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先實施了「竊盜」行為(竊取乙之皮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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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在停車場被丙攔截問責,甲為了「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對丙施以「脅迫」(拿出手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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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時序屬於「當場」(竊盜完成後,緊接在現場或密接的時間地點內),符合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因此,甲的行為應論以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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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甲並非犯意變更而單獨構成「普通強盜罪」,而是因為竊盜後為了脫免逮捕而施以強暴脅迫,在法律效果上視為強盜,稱為「準強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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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與 (D) 錯誤: 準強盜罪的保護法益不僅限於財產,亦包含個人的人身安全與自由。即便丙不是皮夾的被害人,甲為了脫免逮捕而對丙實施強迫行為,即已構成準強盜罪之要件;且若該脅迫行為手段嚴重(如持槍),亦可能同時觸犯恐嚇危安罪或強盜罪,但在罪數論處上,準強盜罪已包含其脅迫手段,無須再針對對丙的行為另論恐嚇罪,因為準強盜罪是將這些行為評價為一個強盜的整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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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868
本題測驗的是中華民國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的構成要件。
- 犯罪主體與行為:
甲先實施了竊盜行為並取得皮夾(符合「犯竊盜之人」)。 - 目的要件:
丙在旁目擊並追至停車場問責,甲為了「脫免逮捕」或「防護贓物」,因而拿出手槍恐嚇丙(屬於實施強暴、脅迫手段)。 - 當場(時空密接性):
雖然甲實施脅迫的地點從百貨公司移到了停車場,但兩地具有時空的緊密連接性,在實務與學說上仍屬於「當場」的範圍。 - 手段對象:
準強盜罪施加強暴脅迫的對象,並不以財產被害人(乙)為限,對於前來逮捕或追問的第三人(丙)施加脅迫,同樣構成準強盜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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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錯誤原因
- (a) 錯誤:
甲一開始是採取秘密竊取手段(竊盜犯意),而非自始或在中途改變為當場直接強奪財物的強盜犯意。後續的暴力手段是為了逃跑或保護贓物,應適用刑法第 329 條的特別規定(準強盜罪),而非一般的強盜罪。 - (b) 錯誤:
準強盜罪保護的法益包含人身自由與社會辦案權,不法手段對象本就包含任何當場阻礙其離去或進行逮捕的第三人(丙)。因此甲對丙的脅迫行為,會被準強盜罪所吸收,不應只單獨論以恐嚇罪。 - (d) 錯誤:
甲對丙實施了拿出手槍的脅迫行為,此舉已變更了原本單純竊盜的性質,使整體行為提升至準強盜罪,不可能不另成立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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