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 在檢驗刑法第 17 條之加重結果犯要件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即有適用
(B)需以特別加重其刑的法條處罰規定為前提
(C)基本犯罪為故意犯罪
(D)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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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87), B(67), C(43), D(137), E(0) #3865367
統計: A(287), B(67), C(43), D(137), E(0) #3865367
詳解 (共 6 筆)
#7356582
(A) 行為人對於加重結果有預見即有適用 ❌(錯)
? 這是錯的關鍵!
加重結果犯的成立要件是:
* 對加重結果「至少有過失」(可預見且未避免)
但不是「只要有預見就一定成立」,還要看:
* 是否具有「過失責任」
* 是否符合該條「加重結果犯」的規範
⚠️ 重點:
「預見」只是過失的一部分,不是單獨成立要件。
(B) 需以特別加重其刑的法條處罰規定為前提 ✅
? 正確,加重結果犯一定要法律有明文規定(例如:傷害致死)。
(C) 基本犯罪為故意犯罪 ✅
? 正確,加重結果犯的基本犯通常是「故意犯」。
(D) 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 ✅
? 正確,因為「結果已經發生才會加重」,沒發生就只是基本犯或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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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47016
第 17 條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只能是過失(或至少過失)
? 不能只是“有預見就算”
A 為什麼錯
(A) 說:
對加重結果「有預見」就可以適用
? 這句話不夠精準,甚至是錯的
因為:
• 如果「有預見而且容任發生」? 那是故意(變成另一罪了)
• 加重結果犯要求的是:
? 對結果「過失」即可(應注意而未注意 / 已預見但輕信不會發生)
✔ 正確講法應該是:
? 對加重結果具過失即可,不是只要有預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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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3046
?第17條加重結果犯之成立要件
中華民國刑法 第 17 條(加重結果犯)
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故意實行基本構成要件行為,並發生加重結果。
—》加重結果符合過失犯之成立要件。
—》基本行為與加重結果間須有因果關係與客觀歸責性。
—》須法律有加重其刑之規定。
—》行為人須對加重結果之發生無故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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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99879
選項 (a) 敘述錯誤的原因
中華民國刑法第 17 條 規定:「因犯罪致發生一定之結果,而有加重其刑之規定者,如行為人不能預見其發生時,不適用之。」
- 實務見解:條文中所稱的「預見」,指的是客觀上的預見可能性(即一般人在相同情況下事後觀察,是否有能力預見此結果之發生),而非指行為人主觀上「已有預見」。
- 故意與過失之分:如果行為人主觀上已經有預見(已知悉會發生),且該結果的發生又不違背其本意,那就會直接落入主觀故意(不確定故意)的範疇,而不是適用加重結果犯(故意犯罪+過失結果)的規定。因此,選項 (a) 稱「有預見即有適用」在法律定義上是錯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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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他選項敘述正確的原因
- (b) 需以特別加重其刑的法條處罰規定為前提
- 正確:加重結果犯属于刑法分則或特別法中有明文規定特定加重處罰結果的條文(例如:強盜致死罪、傷害致死罪),如果法律沒有特別規定該罪的結果加重處罰,就不能自行適用。
- (c) 基本犯罪為故意犯罪
- 正確:加重結果犯的核心結構是「故意的基本犯罪」結合「過失的加重結果」。如果一開始的基本行為就是過失(例如過失傷害),就不可能成立加重結果犯。
- (d) 加重結果犯並無未遂
- 正確:加重結果犯屬於「結果犯」,必須要有加重結果的實際發生(例如被害人確實死亡或重傷)才會成立。如果嚴重的加重結果沒有發生,就不會構成該加重結果犯(法律並無設計「傷害致死未遂罪」這類條文)。
- (備註:基本犯罪本身可以處罰未遂,但加重結果犯這個「罪名整體」必須以加重結果既遂為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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