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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微生物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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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 110 高等考試_三級_食品衛生檢驗:食品微生物學#1024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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題組內容
五、請說明下列各項名詞及其在食品微生物學中之意義: (每小題 5 分,共 20 分)
(三) 16S 核糖體核糖核酸(16S rRNA)
詳解 (共 2 筆)
Annie
詳解 #6865010
2025/10/09
16S 核糖體核糖核酸(16S rRN...
(共 910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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nomi
詳解 #5166016
2021/10/20
16S核糖體RNA(16S riboso...
(共 525 字,隱藏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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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申論題
(四)微生物之外在生長因子(Extrinsic perameters)中之其他微生物的出現 與活動(Presence and activities of other microorganisms)
#431881
一、甲為公務人員考試錄取接受訓練之人員,其於 A 機關接受實務訓練期 間,因受朋友招待至酒店消費,A 機關認為其有言行失檢,致損害公務 員聲譽之情事,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予以記過一次之懲處。甲不 服,主張其於訓練期間尚非公務員服務法所稱之公務員,不受該法規範, 而向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 員會應為如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參考法條:公務員服務法第 5 條: 「公務員應誠實清廉,謹慎勤勉,不得 有驕恣貪惰,奢侈放蕩及冶遊、賭博、吸食煙毒等足以損失名譽之行為。」
#431882
二、擁護核能人士甲,領銜發起恢復核能電廠興建之全國性公民投票提案 連署。於連署期間,公務人員乙於下班時間舉書寫「要核能、不要空 污」之牌子於總統府前靜坐,之後並具銜與數十名律師、醫師、教授 共同於全國性報紙刊登「要核能、不要空污」之廣告。乙之服務機關 認為乙之行為已違反公務人員行政中立法,且情節嚴重,核予記過一 次之懲處。乙不服,主張該懲處違憲侵害其言論自由,而向公務人員 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提起復審。試問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應為如 何之決定?請說明之。(25 分)
#431883
三、公務人員甲於民國 103 年 8 月 1 日取得加拿大國籍,其服務機關於 108 年 3 月 4 日因他人檢舉而得知該情事。試問甲之服務機關得否將甲溯及 自 103 年 8 月 1 日免職,並追還甲取得加拿大國籍後所領取之考績獎 金?請說明之。(25 分)
#431884
四、薦任 7 職等之公務人員甲掛名其家族企業董事,其服務機關察知後,以 其違反公務員服務法第 13 條所規定禁止經營商業之義務,依公務員服 務法第 13 條第 4 項規定予以停職,並移送懲戒法院審理。甲於解任董 事後,以停職事由已消滅,向其服務機關申請復職。其服務機關是否應 准予復職?請說明之。(25 分)
#431885
一、甲、乙兩人正在競爭一份工作,這份工作需要持有有效駕照。甲為了讓 乙失去競爭機會,計畫讓乙因犯罪而被吊銷駕照。甲因此邀請乙外出用 餐,並於乙所飲用無酒精飲料內偷偷加入麻醉藥品。餐後,甲告訴乙, 剛聽說乙兒子發生意外事故,乙太太心急如焚,希望他立刻回家。乙在 未加確認事實下,立即開車回家,途中,因精神恍惚撞上路人 A,導致 A 當場死亡。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431886
二、甲、乙、丙相約到酒店慶生,並共同邀請已經喝不少酒之 A 一起跳舞。 四人開始跳舞後不久,A 突然倒在甲身上。三人以為 A 是不勝酒力睡 著,趁機接續對當時表情就像睡著般之 A 實施性侵入行為。後經鑑定, 在 A 倒在甲身上當時就已經因心肌梗塞猝死。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 法如何論處?(25 分)
#431887
三、甲在政府持股占 60%之 A 股份有限公司擔任辦公室資訊相關設備採購 業務。甲透過中間人乙傳話給 B 公司負責人丙,表示如果願意與他合作, 他會提供協助,若不合作,他會讓 B 公司永遠無法得到 A 公司任何採購 標案。經過考慮,丙決定與甲合作。在 2005 年至 2016 年期間,甲於其 承辦之政府採購法採購程序,數次提供給 B 公司投標相關資訊,使之順 利取得標案。每次丙均於透過乙交付一定金額,以作為取得標案之回報。 試問甲、乙、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431888
四、甲與乙在共同吸食安非他命時,甲因不耐其 6 個月大兒子 A 哭鬧,用力 搖晃導致 A 摔落地面死亡。在旁目睹整個過程之乙受甲之託,以垃圾袋 包裹 A 屍體掩埋於某墓園。甲始終良心不安而於事發後之第 7 年自首。 偵查中,乙以證人身分具結後證述: 「案發當日甲幫 A 洗澡,不慎讓 A 滑出澡盆摔死。」又針對檢察官所提「甲是否有吸食毒品」問題時,乙 答以:「不知道」 。試問甲、乙行為依刑法如何論處?(25 分)
#431889
一、甲將乙列為被告,起訴請求該管法院判決命乙應給付甲新臺幣(下同) 100 萬元,其陳述之事實及理由略為:乙於民國 110 年 5 月 10 日駕駛小 客車與甲發生車禍,造成甲之名貴跑車毀損,支出維修費用 100 萬元, 然乙卻一再拒絕賠償,為此提起訴訟,並聲明甲之友人丙為證人,以證 明該跑車確遭乙撞毀之事實;乙則請求駁回原告之訴,並抗辯甲、乙二 車相撞係因甲超速肇事。試問受訴法院應行何種訴訟程序?是否應即傳 喚丙以進行證據調查?(25 分)
#431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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