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學習障礙之鑑定基準為何?
詳解 (共 3 筆)
特教老師的日常(111正取)
詳解 #6126604
根據鑑定基準,學習障礙的鑑定必須符合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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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寶山
詳解 #6112667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辦法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修正日期: 民國 113 年 04 月 29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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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 11 條
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學習障礙,其鑑定基準依下列各款規定:
一、智力正常或在正常程度以上。
二、個人內在能力有顯著差異。
三、聽覺理解、口語表達、識字、閱讀理解、書寫、數學運算等學習表現有顯著困難,且經確定一般教育所提供之介入,仍難有效改善。
nomi
詳解 #6115549
法規名稱: 特殊教育學生及幼兒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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