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以乙為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利息。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向其借款120萬元,借期一年,未約定利息;乙至今未清償,且避不見面。」於訴訟中,如果乙主張甲未依約交付借款120萬元或主張自己已經於114年7月清償完畢,就乙主張之事實,應如何定其舉證責任分配?(30分)
二、甲以乙為被告(住所地為臺中市),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請求清償借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及利息。原告甲主張:「被告乙於民國(下同)113年6月向其借款120萬元,借期一年,未約定利息;乙至今未清償,且避不見面。」於訴訟中,如果乙主張甲未依約交付借款120萬元或主張自己已經於114年7月清償完畢,就乙主張之事實,應如何定其舉證責任分配?(3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