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甲起訴乙請求給付工程款新臺幣(下同)120萬元,於第一審審理中,乙 主張對甲有200萬元借貸債權,並為預備抵銷之聲明。第一審法院以抵銷 為由,判決駁回甲之全部請求。該判決書正本於今年(下同)7月1日(週 三)合法送達於甲;應送達於乙之判決書正本,則由郵差丙於7月3日(週 五)依法寄存於P派出所,乙於7月15日前往領取該判決書。如依法不加計 在途期間,甲、乙分別於7月27日(週一)、31日(週五)向原審法院提起 上訴,其上訴是否合法?(25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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詳解 #4927847
2021/07/21
本題涉及上訴期間之計算,說明如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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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3603709
2021/09/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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