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A公司)因經營不善,使得受僱擔任該公司唯一船舶「東方明珠號」貨輪之船長甲,自2025年11月起,即遭公司積欠薪資。甲於隔年3月底辭職,在此期間,A公司總共積欠甲新臺幣(下同)150萬元薪資。又「東方明珠號」貨輪於2026年5月航行澳洲載貨途中,因船舶操作不當,碰撞到B海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B公司)所有「南方之星號」貨輪,造成「南方之星號」貨輪300萬元之損失。而「東方明珠號」貨輪於事故後擱淺,已不堪使用,其殘餘物價值為200萬元。試問:甲及B公司對「東方明珠號」貨輪之海事優先權順位為何?又甲及B公司行使海事優先權得受償之金額為若干?(20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