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A 公司承攬招標機關經濟部水利署「B 水庫崩塌地處理工程設計監造委 託技術服務」勞務採購。A 公司之員工甲洩漏標案工程設計圖及預算書 電子檔,涉犯政府採購法第 89 條受託辦理採購人員洩密罪,經第一審為 有罪判決,判處罰金。招標機關遂通知 A 公司其有政府採購法第 101 條 第 1 項第 6 款之情形,依同法第 102 條第 3 項及第 103 條第 1 項第 2 款 規定,將刊登政府採購公報停權 1 年。A 公司主張受有罪判決者為甲, 雖依政府採購法第 92 條規定「廠商之代表人、代理人、受雇人或其他從 業人員,因執行業務犯本法之罪者,除依該條規定處罰其行為人外,對 該廠商亦科以該條之罰金。」然其並未遭起訴或判刑,停權通知違法。 A 公司之主張是否有理由?(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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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erry
Jerry
詳解 #7478634
2026/08/14
這題的答案是:A 公司之主張沒有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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