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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乙公司本年度帳列銷貨收入 9,000 萬元,銷貨成本 4,000 萬元,營業費用 2,500 萬元,非營業收入 1500 萬元,非營業損失 440 萬元。  1.營業費用中,包括捐贈費用 550 萬元,內含對國立大學之捐贈 50 萬 元,對某公益團體捐贈 100 萬元;對縣市長候選人之捐贈 20 萬元,對上次立法委員選舉平均得票率 3%之某一政黨捐贈 40 萬元,及透過私校興學基金捐贈某私立大學 80 萬元,捐贈偏遠地區文化創意活動 200 萬元,透過專戶捐贈經中央主管認可之職業運動 60 萬元。假設除捐贈外並無其他應調整事項。 2.非營業收入中,含有證券交易所得 300 萬元及國內轉投資之股利收入 200 萬元。 3.乙公司依運動產業發展條例 26-2 條規定,捐贈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45 萬元;及中小企業發展條例 36-2 條規定,薪資費用加成減除金額 155 萬元。 請計算該公司當年度捐贈費用可認列之金額(請逐項列出各項捐贈限 額) 、課稅所得及基本所得額。(15 分)

四、政府為確保租稅債權之實現,於制度中設有租稅保全,請依據稅捐稽 徵法說明我國租稅保全之制度有那些。(10 分)

三、李大美單身為中華民國境內居住者,扶養一就讀研究所的妹妹李小美。 李大美在律師事務所上班,此外每週還會透過境內平台上傳影片向觀眾 解說法律觀念。 114 年全家收入如下: 1.李大美有律師事務所薪資收入 120 萬元,網路平台收入 30 萬元。成本費用率採用薪資特別扣除額及財政部核定之執行業務費用標準。 2.李小美有兼課收入 12 萬元。  3.李大美將名下房屋公益出租,每月租金 2 萬元。費用之計算,以財政部核定之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4.李大美獲配上市公司現金股利 20 萬元,李小美獲配上櫃公司現金股利 10 萬元。  5.李大美取得 A 保險公司之年金保險給付 100 萬元,投保期間始於民國 100 年,李大美父親為要保人。 6.李大美投資美股獲資本利得折合新臺幣 20 萬元。 相關支出如下: 1.李小美研究所學費 6 萬元。 2.李大美因工作需要在外租屋,全年租金支出 24 萬元。 3.李大美人身保險費 8 萬元,健保費 2.5 萬元,勞保費 3.6 萬元。 4.李小美人身保險費 3 萬元,健保費 8,000 元。 5.李大美捐贈財團法人醫院輪椅 10 張,共計 10 萬元,另捐贈母校某私 立大學現金 15 萬元。 6.李小美經由專戶對中央主管機關認可之某甲運動員捐贈 5 萬元。 114 年基本生活費為 21.3 萬元,免稅額為 9.7 萬元,薪資扣除額 21.8 萬元。試計算李大美 114 年綜合所得總額(請將各類所得分別列出) 、扣除額、所得淨額、股利可扣抵稅額及基本所得額。(25 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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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2. What product would be obtained from the following reaction? (A) (B) (C) (D) (E)

24 下列何者非刑法第 57 條所規定的科刑輕重標準? (A)媒體有無報導 (B)犯罪時所受之刺激(C)犯罪行為人之智識程度 (D)犯罪後之態度

14 有關美國刑罰學家 Dilulio(1987)所劃分的「德州控制模式」與「密西根州責任模式」之比較,下列敘述 何者正確? (A)在管理哲學上,前者(德州)將受刑人視為有理性的公民,強調給予受刑人較大的自由度與自主管理; 後者(密西根)則將受刑人視為需要嚴格管束的對象,強調透過軍事化紀律進行嚴密控制 (B)在維持秩序的手段上,前者(德州)主要依賴嚴密的行政層級、客觀的「善時制度(Good Time)」等 制度化獎懲來掌控收容人;後者(密西根)則主張放寬限制、降低干預,高度信任受刑人並期待其對自 己的行為負責 (C)在受刑人次文化的影響上,前者(德州)採取寬容態度,容許受刑人自由建立非正式的幫派派系來協助 維持秩序;後者(密西根)則採取高壓手段,嚴禁任何受刑人次級團體之形成 (D)在最終面臨的困境上,前者(德州)因為管理過於寬鬆而導致舍房秩序失控、基層同仁消極退縮而沒 落;後者(密西根)則因為過度嚴苛、涉嫌侵害收容人人權,最終遭到法院宣告違憲而走入歷史

33 我國常用 M1B、M2 來衡量貨幣供給額,下列那一項存款不包含在 M1B 定義中? (A)支票存款 (B)活期存款 (C)活期儲蓄存款 (D)定期存款

20 某市政府依據傳染病防治法之規定,公告禁止感染某法定傳染病之人搭乘大眾運輸工具或出入特定場所。 該公告係屬下列何者?(A)對人一般處分 (B)法規命令 (C)行政指導 (D)對物一般處分

7 下列關於不當得利之敘述,何者錯誤? (A)甲為履行道德上之義務而為給付,經其任意履行後,即不得請求返還(B)甲因清償債務而為給付,於給付時,明知無給付之義務,經其任意履行後,仍得請求返還(C)甲因不法之原因而為給付,如不法之原因僅於受領人乙一方存在時,仍得請求返還(D)甲為自始善意之不當得利受領人,並以其自受損人乙所受者,贈與給第三人丙,則乙於甲免負返還義務之限度內,仍得向丙請求返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