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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測◆18海事群◆(一)輪機
統測◆18海事群◆(二)船藝
統測◆19水產群◆(一)水產生物概要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化學鑑識組:儀器分析#143391(11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營繕工程組:政府採購法#143390(4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海洋巡護: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143389(40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四等_海洋巡護科輪機組: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143388(9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海洋巡護: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43387(50題)
115年 - 115 司法、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司法事務官法律事務組、法院書記官、檢察事務官偵查實務組、法律實務組:刑事訴訟法#143386(2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財經實務組:經濟學#143385(8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營繕工程組:結構分析(包括材料力學與結構學)#143384(4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三等_各科組別:海巡法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43383(27題)
115年 - 115 司法特種考試_三等_檢察事務官營繕工程組:政府採購法#143382(4題)
最新試題
15.油輪之Fire Wire應懸於海面上多少公尺﹖(A)0.3m(B)0.5m(C)1m(D)3m
14.油輪為防止貨油艙爆炸而裝置有那種設備﹖(A)原油洗艙系統(B)惰氣系統(C)收艙系統(D)警報系統
13.貨艙內「Dunnage」中文之意義為何?(A)流水口(B)貨櫃導槽(C)墊艙板(D)污水井
最新申論題
7.試述船舶加油前應注意之事項為何?
6.船舶鍋爐依水與火的相互位置可區分為水管鍋爐與火管鍋爐,試說明此兩種鍋爐之差異性。
5.柴油機柴油(Diesel Oil )所應具備之條件為何?
最新課程
測試
講師:
【站僕】摩檸Morning.
簡介:
測試描述 測試
統計學
講師:
Terry Tung
簡介:
國家考試考古題整理
考前60天◆經濟學
講師:
Terry Tung
簡介:
高普考、初考、三四五等、國營適用! 申論題精析完備 + 選擇題全新解析 個經&總經 6 大章節分類(供需、成...
最新主題筆記
教育基本法 第 8 條
課程:
教育基本法
章節:
第 一 章 教育基本法
描述:
教育人員之工作、待遇及進修等權利義務,應以法律定之,教師之專業自主應予尊重。 學生之學習權、受教育權...
教育基本法 第 9 條
課程:
教育基本法
章節:
第 一 章 教育基本法
描述:
中央政府之教育權限如下︰ 一、教育制度之規劃設計。 二、對地方教育事務之適法監督。 三、執行全國性教育...
教育基本法 第 10 條
課程:
教育基本法
章節:
第 一 章 教育基本法
描述:
直轄市及縣(市)政府應設立教育審議委員會,定期召開會議,負責主管教育事務之審議、諮詢、協調及評鑑等事...
最新討論
下列何者不是人文主義教育思想的特色?(A)自我實現 (B)情意教育 (C)發現 (D)重賞罰。(88公務人員初等)
10.依民用航空法規定,下列何者不屬於民航事業? (A)普通航空業 (B)航空氣象業 (C)航空站地勤業 (D)空廚業
80. 有關腦死的病人進行器官捐贈,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A) 術中輕度低體溫( 34 - 35 °C)也是可接受的範圍 (B) 類固醇可減少捐贈的器官發炎反應、改善肺功能 (C) 如有捐腎,應避免使用Voluven® ( hydroxyethyl starch ,HES) (D) 腦死病人應補充含糖溶液,血糖在250mg/ dL以內是可接受的
(一)其中「罰鍰」 、「限期令其變更使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 狀」及「停止供水、供電、封閉、強制拆除或採取其他恢復原狀之措 施」三者法律性質為何?(15 分)
(二)甲自 105 年購入一筆土地,即違反本條規定,惟直到 114 年經檢舉始 由主管機關予以裁罰新臺幣 6 萬元,並命其停止使用並拆除其地上物 恢復原狀。甲抗辯主管機關之前揭處分已逾行政罰之裁處權時效,甲 之抗辯有無理由?(15 分) 參考法條: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1 項:行政罰之裁處權,因三年期間之經過而消滅。 行政罰法第 27 條第 2 項:前項期間,自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行為終了時起算。但行為之結果發生在後者,自該結果發生時起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