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摩線上測驗 登入

最新科目

最新試卷

115年 - 115 司法、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英文#143396(15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四等_各科組別:海巡法規概要(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43395(27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調查工作組(選試土耳其文):外國文(土耳其文)#143394(3題)

115年 - 115 司法、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各類科:公民#143393(35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化學鑑識組、醫學鑑識組:生物化學#143392(5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化學鑑識組:儀器分析#143391(11題)

115年 - 115 調查特種考試_三等_營繕工程組:政府採購法#143390(4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海洋巡護:航海學大意與輪機學大意#143389(40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四等_海洋巡護科輪機組:輪機工程概要(包括推進裝置概要、輔機概要與輪機英文)#143388(9題)

115年 - 115 海岸巡防特種考試_五等_海洋巡護:海巡勤務大意與海巡法規大意(包括海岸巡防法、國家安全法、海洋污染防治法、海關緝私條例、中華民國領海及鄰接區法、懲治走私條例、海岸巡防機關器械使用條例、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二章行政與第五章罰則、中華民國專屬經濟海域及大陸礁層法)#143387(50題)

最新試題

最新申論題

最新課程

最新主題筆記

最新討論

13「『克拉』(carat,縮寫為ct.)為鑽石、寶石類的計量單位。克拉一詞源於希臘文的『keration』,意指角豆樹(carob)結出的種子。角豆樹主要種植在地中海地區。有趣的是,這種植物所長出來的種子外表未必長得一樣,但每顆種子的重量卻是一致,因此在精確的秤具還未出現之前,就利用種子來測量寶石重量。所以一克拉就是一顆種子的重量。」根據上文,關於「測量寶石重量」的敘述,下列選項何者正確?(A)古地中海以角豆稱量鑽石,是因為這種植物最易取得(B)克拉一詞的語源來自希臘文,原意是尚未琢磨的寶石(C)克拉這種單位,最早是拿來計算角豆樹種子的收穫量(D)克拉的重量和角豆種子的數量,是屬於一比一的關係

2.某研究生以「阻止細胞分裂的藥劑」處理細胞X,此細胞X會越長越大。在此狀態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細胞X依舊能執行必須的正常功能,不會妨礙其存活 (B)細胞X的表面積會隨著體積增大而增加,不會產生問題 (C)細胞X經由細胞膜從外界吸收養分的速度,最終將無法供應細 胞的生理需求 (D)此狀態對細胞X有益,能將不必分裂所省下的ATP轉作他用

3.下列有關酒精發酵與乳酸發酵的比較,何者正確? (A)兩者都是在缺氧環境下,消耗ATP的代謝過程 (B)劇烈運動時,人體肌肉進行酒精發酵使肌肉痠痛 (C)酵母菌能進行酒精發酵,乳酸菌則能進行乳酸發酵 (D)酒精發酵的產物為酒精,乳酸發酵的產物為乳酸和二氧化碳

5.有關行政執行法職務協助之相關規定,下列敘述何者錯誤?(A)被請求協助機關非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B)被請求協助機關因協助執行所支出之費用,由被請求機關負擔之(C)執行機關執行時,有遭遇抗拒之虞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D)執行機關執行時,執行目的有難於實現之虞者,得於必要時請求其他機關協助之

一、石油是現代工業不可或缺的一環,許多人認為國際油價上漲將會造成 產出下跌與通貨膨脹,請利用經濟學理論分析此論點。另外,如果政府想緩和油價上漲造成的影響,可以採取那些措施?且評估這些政策可能產生的經濟成本為何?

二、A 公司就其所僱用之勞工的工資擔保,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規定,向勞動部勞工保險局(下稱勞保局)所設之工資墊償基金,提繳工資墊償費用。後 A 公司因故停止營業,經所在縣政府認定為歇業,惟仍積欠所屬員工應依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經勞工共同申請,由該局依法給付墊償在案。勞保局再依同條第 5 項後段之規定,限期命雇主應將墊款,償還予積欠工資墊償基金,惟雇主均置之不理。請分析勞保局命雇主償還墊款之法律性質。(25 分)參考法條勞動基準法第 28 條:雇主有歇業、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時,勞工之下列債權受償順序與第一順位抵押權、質權或留置權所擔保之債權相同,按其債權比例受清償;未獲清償部分,有最優先受清償之權:一、本於勞動契約所積欠之工資未滿六個月部分。二、雇主未依本法給付之退休金。三、雇主未依本法或勞工退休金條例給付之資遣費。雇主應按其當月僱用勞工投保薪資總額及規定之費率,繳納一定數額之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作為墊償下列各款之用:一、前項第一款積欠之工資數額。二、前項第二款與第三款積欠之退休金及資遣費,其合計數額以六個月平均工資為限。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累積至一定金額後,應降低費率或暫停收繳。第二項費率,由中央主管機關於萬分之十五範圍內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之。雇主積欠之工資、退休金及資遣費,經勞工請求未獲清償者,由積欠工資墊償基金依第二項規定墊償之;雇主應於規定期限內,將墊款償還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積欠工資墊償基金,由中央主管機關設管理委員會管理之。基金之收繳有關業務,得由中央主管機關,委託勞工保險機構辦理之。基金墊償程序、收繳與管理辦法、第三項之一定金額及管理委員會組織規程,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