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屬科目:駕照◆汽車法規(中文)
351. 鐵路平交道遮斷器未放下,或看守人員未表示停止時,應該:(A) 仍應看、聽鐵路兩端確無 火車駛來,始得通過。(B)加速通過。(C) 俟看守人表示後通過。
352. 報廢之車輛:(A)不得再行申請登檢領照使用。(B)修復後可申請登檢領照。(C)無規定。
353. 使用偽造、變造、或矇領之牌照者,應處:(A)罰鍰並禁止其行駛。(B)扣繳牌照。(C)罰鍰, 扣繳牌照並當場移置保管該汽車。
354. 汽車駕駛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施以道路交通安全講習:(A)闖越鐵路平交道。(B)於交岔 路口 10 公尺內臨時停車。(C)變換車道時,未注意安全距離。
355. 領有牌照之自用小客車,除使用液化石油氣及壓縮天然氣為燃料者外,檢驗次數應為:(A)出 廠年份未滿 5 年者,免定期檢驗;5 年以上未滿 10 年者,每年至少檢驗 1 次;10 年以上者每 年至少檢驗 2 次。 (B)出廠年份 10 年以上者每年至少檢驗 3 次。(C)出廠年份未滿 5 年者, 每年至少檢驗 2 次。
356. 小型車駕駛執照吊扣期間駕駛小型車者,除處新臺幣 36,000~60,000 元罰鍰,並當場移置保 管該汽車外,並應:(A)再吊扣其行照。(B)再吊扣其駕照。(C)吊銷其駕照。
357. 於身心障礙專用停車位違規停車者:(A)罰鍰。(B)吊扣牌照。(C) 勸導。
358. 牌照借供他車使用或使用他車牌照行駛者,除罰鍰外,並應:(A) 吊扣牌照。(B)吊銷牌照。 (C)沒入車輛。
359.汽車駕駛人行駛高速公路、快速公路而不遵守管制規定,經當場舉發之處罰:(A)記點不罰鍰。(B)罰鍰並違規記點。(C)罰鍰。
360.在鐵路平交道超車、迴車、倒車或停車者,應處以:(A)罰鍰。(B)罰鍰並違規記點。(C)罰鍰並吊扣駕照。
361. 強行闖越鐵路平交道之處罰是:(A)罰鍰並吊扣駕照。(B)吊銷駕照。(C)罰鍰。
362. 汽車駕駛人因違規記點,2 年內經吊扣駕駛執照 2 次,再違反記點規定者,處以:(A)吊扣其 駕駛執照。(B)吊銷其駕駛執照。(C)罰鍰。
363.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經民眾檢舉或由警察機關、環境保護主管機關查報後,由警察機關通 知車主限期處理而屆期未清理者:(A)環保機關可移置保管,並可向車主收取費用。(B) 任其占用。(C)直接銷毀。
364. 占用道路之廢棄車輛,由環保單位或委託民間單位移置保管,經公告多久無人認領,可依廢 棄物清除:(A)1 個月。(B)2 個月。(C)3 個月。
365.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違規地點相距:(A)14公里以上。(B)8公里以上。(C)6公里以上。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366.汽車所有人或汽車駕駛人接獲違反道路交通管理事件通知單後,於(A)10日。(B)30日。(C)50日。內得不經裁決,逕依處罰條例第92條第4項之罰鍰基準規定,向指定之處所繳納結案。
367. 小客車前座或貨車駕駛室乘人超過規定人數者,處汽車駕駛人: (A)吊扣駕照。(B)罰鍰。 (C)罰鍰並吊扣駕照。
368. 汽車肇事逃逸案件,經通知汽車所有人到場說明,無故不到場說明,或不提供汽車駕駛人相關資料者:(A)吊銷該汽車牌照。(B)吊扣該汽車牌照。(C)吊扣汽車所有人駕照。
369. 汽車駕駛人,在快車道上依規定行駛,因行人或慢車不依規定,擅自進入快車道,而致人受 傷或死亡,依法應負刑事責任者:(A)一樣不變。(B)減輕其刑。(C)加重其刑。
370. 受處分人,如有不服處罰之裁決者,應以原處分機關為被告,逕向管轄之高等行政法院地方 行政訴訟庭提起訴訟;其中撤銷訴訟之提起,應於裁決書送達後:(A)10 日。(B)20 日。 (C)30 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371.下列何種違規行為得對汽車所有人逕行舉發處罰:(A)無照駕駛。(B)酒醉駕車。(C)違規停車而駕駛人不在場。
372.拼裝車輛未經核准領用牌證行駛或報廢車仍行駛道路者,其車輛:(A)沒入之並罰鍰。(B)公告拍賣之。(C)繳清罰鍰後始得領回。
373. 汽車駕駛人無照駕駛大貨車、大客車、聯結車之行為,經舉發後除罰鍰外,並:(A)吊銷牌 照。(B)當場禁止其駕駛。(C)車輛沒入。
374.駕駛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汽車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繫安全帶者,將處駕駛人罰鍰新臺幣:(A)1,000~2,000元。(B)1,500~3,000元。(C)3,000~6,000元。
375. 違規停車經舉發後仍未改正,每逾:(A)1 小時。(B)2 小時。(C)半小時。得連續舉發。
376.逕行舉發汽車超速行駛時,其:(A)違規時間相隔4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B)違規時間相隔5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C)違規地點相距6公里以上、違規時間相隔6分鐘以上或行駛經過1個路口以上。得連續舉發之。但其違規地點在隧道內者,不在此限。
377. 汽車駕駛人違規併排停車將處罰鍰新臺幣:(A)1,2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B)1,8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C) 2,400 元以上 3,000 元以下。。
378.汽車駕駛人無正當理由,不依規定接受道路交通安全講習者,處新臺幣1,800元罰鍰,經再通知依限參加講習,逾期6個月以上仍不參加者,應罰:(A)吊扣行車執照。(B)吊銷駕駛執照。(C)吊扣駕駛執照。
379. 汽車所有人或駕駛人於辦理車輛過戶、停駛、復駛、繳交牌照、註銷牌照、換發牌照或駕駛 執照前:(A)應。(B)不需要。(C)沒規定。 繳清未結之違規罰鍰。
380.高速或快速公路匝道上速度限制每小時為:(A)20公里。(B)30公里。(C)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381. 在高速公路最高速限每小時 90 公里以上之路段,行駛速率低於每小時:(A)60 公里。(B)70 公里。(C)80 公里。 之較慢速小型車,應行駛於外側車道。
382. 在高速或快速公路同一車道上行駛之小型車輛時速在 70 公里時,前後兩車間最少距離應為: (A)15 公尺。(B)25 公尺。(C)35 公尺。
383. 大型車輛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應在:(A)內側車道行駛。(B)外側車道行駛。(C)可以任意 在內外側車道行駛。
384. 汽車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中:(A)不得利用路肩超車。(B)可以利用路肩超車。(C)僅能利用 加速車道超車。
385. 正常天候下,高速或快速公路之最高行車速度限制為:(A) 120 公里/小時。(B)110 公里/小 時。(C)應依速限標誌指示。
386.濃霧、濃煙、大雨、強風,致能見度甚低時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駛之車輛時速:(A)應保持最低速度限制60公里以上。(B)應以低於40公里行駛或暫停路肩,並顯示危險警告燈。(C)應維持正常速度行車。
387. 在單車道之匝道及加減速車道上駕駛車輛:(A)可以超車。(B)不得超車。(C)可以暫停行駛。
388.在高速或快速公路行車錯過了出口匝道:(A)暫停路旁,等待後方無來車,就可以迴轉下匝道。(B)繼續往前駛至次一出口。(C)暫停路旁,等待後方無來車,就可以倒車下匝道。
389. 梅花型的交通標誌是:(A)設在道路旁的裝飾圖案。(B)重要公路的表示。(C)國道標誌圖案。
390. 高速或快速公路之內側車道為超車道,但小型車輛於不堵塞行車之狀況下:(A)可以慢速。 (B)不可以。(C)得以該路段容許之最高速限。行駛於內側車道。
391.一般交通秩序會混亂,因而造成交通堵塞、癱瘓甚至造成車禍,其主要原因在於:(A)駕駛人或用路人不遵守交通規則。(B)車輛數量太多。(C)道路路面不寬敞。
392.車禍之發生大都是人為因素不遵守交通規則疏忽造成,因此應加強何者為先:(A)交通規則教育訓練,培養駕駛道德。(B)提高駕駛技術考驗。(C)灌輸車輛保養方法。
393.汽車在強風中行駛,若感覺車身有搖晃現象時應:(A)穩握方向盤,減低行車速度,加大跟車距離,避免變換車道(B)加速通過。(C)不影響行車安全不必理會。
394. 小客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時,以多少時速行駛,耗油最少? (A)80~ 90 公里。(B)50~60 公 里。(C) 110~120 公里。
395.汽車號牌遺失不報請補發,經舉發後仍不辦理而行駛者:(A)免罰但應禁止其行駛。(B)處汽車所有人罰鍰,並禁止其行駛。(C)處汽車駕駛人罰鍰。
396.經終身吊銷汽車駕駛執照之受處分人,如為肇事致人死亡案件,經吊銷駕駛執照處分執行已逾幾年,得向公路主管機關申請考領駕駛執照:(A)8年。(B)10年。(C)12年。
397.汽、機車進入加油站加油時:(A)應熄火後再加油。(B)熄火或不熄火都可加油。(C)由於車內需開空調以保持循環,因此不能熄火。
398. 汽、機車進入加油站加油時:(A)可撥、接行動電話。(B)只可接聽,但不可撥打行動電話。 (C)嚴禁撥、接行動電話。
399.一般汽車緊急煞車時,如導致車輪鎖死,若將方向盤向右轉,車輛的行進方向為:(A)向右。(B)向左。(C)方向無法控制。
400.行駛途中,遇前方路上發生事故,警察已到現場處理,應:(A)用手機打開視訊直播,以告知親友。(B)把車停在路旁觀看,以增廣見聞。(C)繞道離開,不可好奇在現場停留觀看,以免造成塞車困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