複選題
853. 依勞工職業災害保險及保護法規定,本保險的保險給付敘述,下列哪 3項是正確?
(A)以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
(B)所謂平均月投保薪資,應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 6 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之平均月投保薪資計算
(C)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
(D)未依規定辦理期間之月投保薪資,投保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相關薪資資料供保險人審核時,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 3 等級計算 。
統計: A(40), B(47), C(47), D(23), E(0) #3779583
詳解 (共 1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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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正確: 現金發給之保險給付,其金額按被保險人平均月投保薪資及給付基準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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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正確: 平均月投保薪資,原則上按發生事故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 6 個月者,按其實際投保期間平均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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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正確: 保險給付以日為給付單位者,按平均月投保薪資除以 30 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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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誤(考點陷阱): 未依規定辦理投保期間,若單位或被保險人未提具薪資資料供審核,依同條第 4 項,應按「投保薪資分級表第一等級」計算(不可記錯成其他等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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舊制雇主責任論:
《勞基法》第 59 條規定雇主承擔無過失補償責任。但中小企業常因單一重大傷亡事故而面臨破產風險,導致勞工實質上拿不到賠償。 -
勞保職災編時期:
過去職災保險附屬在《勞工保險條例》內,雇主透過繳納職災保險費,將《勞基法》責任部分轉嫁給保險人(勞保局)。 -
現行《職保法》單獨立法(2022年5月1日施行):
將職災保險正式抽離單獨立法,建構「強制納保、即時保障、雇主分擔、國家後盾」的縱向強行法體系。-
過失相抵之免除: 職災補償屬社會保險性質,採無過失責任。只要經認定為職災,勞工請領給付之權利不受自身輕微疏忽(輕微過失)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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落實保障底線(第 1 條):
打破過去勞保「5 人以上單位才強制納保」的限制,全面擴大到只要有僱傭關係(包含 1 人公司、工讀生、臨時工),100% 強制納保。 -
大幅強化所得替代率:
投保薪資上限拉高至 72,800 元(下限比照基本工資),且職災傷病給付第一年由過去的 70% 提高至 100%,確保基層與高薪族群面臨職災風險時生活不致陷入困境。 -
政策重心延伸:
提撥專款設立「財團法人職業災害預防及重建中心」,將資源從單純的「事後現金救濟」轉化為「事前預防」與「事後職能重建」,協助勞工安全重返職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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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職即生效: 雇主必須在勞工到職當日申報加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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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便加保平台: 針對外送員、營造業臨時工等自營作業者,提供超商多媒體機台等多元管道由勞工自行投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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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費負擔比率: 受僱勞工之職災保險費 100% 由雇主負擔(職業工會會員則為勞工 60%、政府補助 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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擴大保護與代位追償(第 36、42 條):
若雇主違法未辦理投保,勞工不幸發生職災,勞保局仍會先發給勞工職災給付。隨後,勞保局會對雇主處以罰鍰,並全額追償政府已代付給勞工的給付金額(若雇主未提薪資證明,則依實務邏輯,由勞保局直接按第一等級薪資快速核發並對雇主啟動追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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雇主責任之抵充: 勞工遭遇職災,雇主依法仍須給付《勞基法》第 59 條的原領工資補償。但實務上,雇主得以用勞保局核發的《職保法》保險給付,去抵充其勞基法上的補償義務,減輕企業雙重負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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職業病鑑定簡化: 設立中央職業病鑑定會與傷病診斷網絡醫院,由專業醫師開立報告,簡化勞資雙方對於職災認定的實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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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軌道一】現金一次金、傷病給付、失能一次金、死亡喪葬費/遺屬一次金:
依《職保法》第 28 條第 2 項前段,按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之當月起「前 6 個月」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 -
【軌道二】年金給付(失能年金、遺屬年金):
依《職保法》第 28 條第 2 項但書,按被保險人實際保險年資之中「最高 60 個月」(5年)之實際月投保薪資平均計算;未滿 60 個月者,按實際投保年資平均計算。-
防弊法理:年金屬終身或長期發給,為防範蓄意在事故前短暫調高投保薪資來套取高額年金,特將基期拉長至 60 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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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
舊制(勞保職災編) |
現行新制(職保法)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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強制納保門檻 |
僱用 5 人以上單位。 |
僱用 1 人即強制納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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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保薪資上限 |
最高 45,800 元。 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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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 72,800 元(貼近市場實質薪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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傷病給付第一年 |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70% 發給。 |
按平均月投保薪資的 100% 全額發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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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投保發生職災 |
勞工無法獲得即時給付,須直接告雇主。 |
政府先給付勞工,事後向雇主罰鍰並全額追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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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金平均薪資基期 |
勞保舊制:以最高 60 個月計算。 |
職保新制:延續並精確化最高 60 個月規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