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出售 A 屋給乙,嗣因房價高漲,甲違約拒不交屋及辦理移轉登記,乙向 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甲給付,乙獲得勝訴判決確定後,關於 A 屋所有權之變 動,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於判決確定後,不待登記,乙即可取得 A 屋所有權
(B)於甲將 A 屋辦理移轉登記予乙後,乙始可取得 A 屋所有權
(C)於甲交付 A 屋給乙時,乙始可取得 A 屋所有權
(D)於甲與乙訂立契約,使乙取得間接占有以代交付時,乙即可取得 A 屋所 有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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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0), B(148), C(6), D(6), E(0) #3865904
統計: A(70), B(148), C(6), D(6), E(0) #3865904
詳解 (共 4 筆)
#7357457
依民法758條規定
-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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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3486
第 758 條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前項行為,應以書面為之。
第 759 條
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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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54921
以下為各選項的詳細解析與適用法條:
1. 為什麼 (B) 是錯誤的敘述(本題正解)?
* (B) 不動產物權,非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解析: 這是錯誤的。如果是「非因法律行為」(例如:繼承、強制執行、公用徵收或法院判決)而取得不動產物權,在登記前就已經取得該物權(即已發生效力)。此時的登記性質屬於「宣示登記」而非「設權登記」。因此,說它「非經登記不生效力」與法理不符。
2. 其他選項為何正確?
* (A) 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
* 解析: 正確。「不動產物權,依法律行為而取得、設定、喪失及變更者,非經登記,不生效力。」這也就是所謂的「設權登記」,例如買賣、贈與等,必須完成地政機關的登記,物權變動才會生效。
* (C) 因繼承或強制執行,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 其物權
* 解析: 正確。「因繼承、強制執行、徵收、法院之判決或其他非因法律行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得處分其物權。」這表示你因為繼承已經直接是所有權人了,但如果你要把這個不動產賣掉(處分),就必須先辦妥繼承登記。
* (D) 因公用徵收或法院之判決,於登記前已取得不動產物權者,應經登記始 得處分其物權
* 解析: 正確。公用徵收與法院判決(此指形成判決,如分割共有物之判決)皆屬於「非因法律行為」,取得物權不以登記為要件,但要處分則必須先登記
* 法律行為(買賣、設定抵押): 登記是生效要件(沒登記 = 沒物權)。
* 非法律行為(繼承、徵收、判決): 發生當下即生效(不用登記 = 有物權),但登記是處分要件(沒登記 = 不能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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