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因為新都市重劃之土地有投資之潛力,因此與乙(住所地臺北)訂立買賣契約,以新臺幣(下同)1,000 萬元購買乙所有坐落在基隆市之 A 地。 乙與甲於臺中市簽署買賣契約之後,發現丙後來之出價較高,便又以 1,200 萬元出售 A 地給丙。甲欲起訴請求乙依買賣契約移轉 A 地所有權,應向何 法院起訴?
(A)原告得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之規定,選擇向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或臺灣 基隆地方法院起訴
(B)本案為因不動產而涉訟,應專屬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
(C)僅得向普通審判籍之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起訴
(D)依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之規定,僅得向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起訴
答案:登入後查看
統計: A(40), B(17), C(3), D(1), E(0) #3866229
統計: A(40), B(17), C(3), D(1), E(0) #3866229
詳解 (共 3 筆)
#7346547
法律解析:
- 非專屬管轄(排除選項 B):
《民事訴訟法》第 10 條第 1 項規定,因不動產之「物權」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法院管轄。但本題甲是依據「買賣契約」請求移轉所有權,屬於債權請求,並非物權涉訟,因此不適用專屬管轄 [1, 3]。 - 普通審判籍(被告住所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 條,被告乙的住所地在臺北,故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 [3]。 - 特別審判籍(不動產所在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1 條,因不動產涉訟(包含債權行為),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亦有管轄權。土地 A 在基隆,故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有管轄權 [3, 4]。 - 特別審判籍(契約履行地):
依《民事訴訟法》第 12 條,由契約約定之債務履行地法院管轄。雖然雙方在臺中簽約,但除非契約中有特別約定臺中為「履行地」,否則不能僅因簽約地就主張臺中地院有管轄權(排除選項 D)[3]。 - 管轄競合(原告選擇):
依《民事訴訟法》第 22 條,同一訴訟數法院均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一法院起訴。因此甲可以選擇向臺北(被告住所地)或基隆(不動產所在地)地方法院起訴 [2, 3]。
6
0
#7364377
民事訴訟法§1:普通審判籍1~自然人
1.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
2.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3.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2.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3.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10:因不動產涉訟之特別審判籍1
1.因不動產之物權或其分割或經界涉訟者,專屬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2.其他因不動產涉訟者,得由不動產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民事訴訟法§22:管轄競合之效果~選擇管轄
同一訴訟,數法院有管轄權者,原告得任向其中一法院起訴。
A:正確。台北地方法院(被告住所地)及基隆地方法院(不動產所在地)皆有管轄權。
B:本案係爭標的為不動產之買賣契約,並非其物權、分割、經界。不適用專屬管轄規定。
C:基隆地方法院(不動產所在地)亦有管轄權。
ㅤㅤ
民事訴訟法§12:因契約涉訟之特別審判籍
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
D:本案沒有特定的債務履行地。
1
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