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 關於送達代收人之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只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受訴法院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B)當事人或代理人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國外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C)原告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一定要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 代收人
(D)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只限於該審級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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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10), C(28), D(19), E(0) #3866235

詳解 (共 3 筆)

#7351043

關於送達代收人之指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當事人或代理人只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受訴法院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的送達代收人
 (B)當事人或代理人可指定送達處所在國外之人擔任送達代收人 中華民國
 (C)原告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一定要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 代收人
 (D)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只限於該審級法院
同地的各級法院



第 133 條
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第 134 條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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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64493
民事訴訟法§133送達代收人之指定
1.當事人或代理人經指定送達代收人向受訴法院陳明者,應向該代收人為送達。
2.原告、聲請人、上訴人或抗告人於中華民國無送達處所者,應指定送達處所在中華民國之送達代收人
A:應向「已向受訴法院陳明者」送達。代收人之送達處所不一定要在受訴法院。
B:應指定也在國內的人代收。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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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訴訟法§134指定送達代收人之效力
送達代收人,經指定陳明後,其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但該當事人或代理人別有陳明者,不在此限。 
D: 指定陳明之效力及於同地之各級法院,不限審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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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0315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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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7 關於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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