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甲患有阿茲海默症,經法院為輔助宣告。其父乙死亡後,甲繼承 A 屋一棟。 嗣後甲未經輔助人同意,將 A 屋贈與丙。依民法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因受輔助宣告,不得繼承 A 屋
(B)甲未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贈與行為,當然無效
(C)甲未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不動產贈與行為,效力未定
(D)甲受輔助宣告,其所有法律行為均無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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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 B(56), C(220), D(3), E(0) #3865454
統計: A(2), B(56), C(220), D(3), E(0) #3865454
詳解 (共 5 筆)
#7365651
民法§15-2:受輔助宣告之人應經輔助人同意之行為
1.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3.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4.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2.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3.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4.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A:受輔助宣告不會影響當事人的權利能力,甲仍能繼承A屋。
B:依照§79,應得輔助人同意之法律行為在輔助人同意前,效力未定。
C: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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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15:受監護宣告人之能力
受監護宣告之人,無行為能力。
D:受監護宣告者才無任何行為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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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355331
第 15-2 條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第七十八條至第八十三條規定,於未依前項規定得輔助人同意之情形,準用之。
第八十五條規定,於輔助人同意受輔助宣告之人為第一項第一款行為時,準用之。
第一項所列應經同意之行為,無損害受輔助宣告之人利益之虞,而輔助人仍不為同意時,受輔助宣告之人得逕行聲請法院許可後為之。
第 79 條
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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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9637
§15-2 I 受輔助宣告之人為下列行為時,應經輔助人同意。但純獲法律上利益,或依其年齡及身分、日常生活所必需者,不在此限:
一、為獨資、合夥營業或為法人之負責人。
二、為消費借貸、消費寄託、保證、贈與或信託。
三、為訴訟行為。
四、為和解、調解、調處或簽訂仲裁契約。
五、為不動產、船舶、航空器、汽車或其他重要財產之處分、設定負擔、買賣、租賃或借貸。
六、為遺產分割、遺贈、拋棄繼承權或其他相關權利。
七、法院依前條聲請權人或輔助人之聲請,所指定之其他行為。
§79限制行為能力人未得法定代理人之允許,所訂立之契約,須經法定代理人之承認,始生效力。
契約效力於法代未承認前均屬效力未定,若法代承認則契約有效,法代不承認則契約不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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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47373
依據中華民國《民法》第 15-2 條第 1 項第 5 款規定,受輔助宣告之人為限制能力人之相關行為(如:贈與、信託、買賣等重要處分行為),應經輔助人同意。未經輔助人同意之單獨行為(如撤銷、拋棄)為無效;但未經同意所為之契約行為(如贈與契約),其效力為「效力未定」,須經輔助人承認後才發生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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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詳細解析
- ❌ (a) 甲因受輔助宣告,不得繼承 a 屋
- 受輔助宣告之人仍具有完全的「權利能力」,可以享有權利、負擔義務。因此,甲依法絕對可以繼承其父乙的遺產。
- ❌ (b) 甲未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贈與行為,當然無效
- 贈與屬於「契約」行為,依民法第 15-2 條第 2 項準用限制行為能力人之規定,未經同意之契約行為屬於「效力未定」,並非當然無效。
- ⭕ (c) 甲未經輔助人同意所為之不動產贈與行為,效力未定
- 不動產之贈與(包含處分及重要財產之贈與)依法必須經輔助人同意。甲未經同意即與丙訂立贈與契約,該契約處於「效力未定」狀態,須待輔助人決定是否承認。
- ❌ (d) 甲受輔助宣告,其所有法律行為均無效
- 受輔助宣告之人原則上仍有「限制行為能力」,並非「無行為能力(如受監護宣告者)」。除了民法第 15-2 條規定的重要處分行為(如買賣不動產、借貸等)需要輔助人同意外,其餘日常生活所必需的法律行為(如買便當、搭公車)皆為獨立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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