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甲先後積欠乙新臺幣(下同)80 萬元、20 萬元 2 筆貨款,甲為了清償債 務,先以自己名義簽發 80 萬元之支票,以負擔票據債務來清償舊債務。 嗣後,甲在他人簽發之 20 萬元支票背書,與乙約定以消滅債務之意思, 由乙受領該 20 萬元支票。當事人間之法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簽發 80 萬元支票之發票行為,係以有效給付來代替原定之給付,因 此甲原來之 80 萬元債務消滅
(B)甲簽發 80 萬元支票之發票行為,屬於代物清償
(C)甲與乙以消滅債務之意思,由乙受領該 20 萬元支票,屬於新債清償
(D)乙受領該 80 萬元支票,屬於間接給付,乙得以原來債之關係向甲主張權利
統計: A(56), B(27), C(71), D(69), E(0) #3865413
詳解 (共 2 筆)
民法 第 319 條(代物清償)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原定之給付者,其債之關係消滅。
—》代物清償是一種消滅債之方法,為要物契約、有償契約。
民法 第 320 條(間接給付-新債清償)
因清償債務而對於債權人負擔新債務者,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不履行時,其舊債務仍不消滅。
—》此時舊債務不當然因此而消滅,而係於債務人履行新債務時,舊債務隨同消滅。規範目的在於「保障債權人權益」,於新債務履行時始消滅舊債務。
—〉「交付票據」,若無特別約定,得推定為「新債清償」。(所謂「特別約定」之情形,例如雙方約定以「消滅債之關係」的意思而使債權人受領該票據,則此時為「代物清償」)
關鍵概念辨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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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物清償(民法第 319 條):
債權人受領他種給付以代替原定之給付,原債務即行消滅(須有「以代物清償之合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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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債清償(民法第 320 條):
債務人為清償舊債務,而對債權人負擔新債務(如簽發支票)。除當事人另有意思表示外,若新債務未履行,舊債務仍不消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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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給付:
債務人為清償債務,交付支票或匯票予債權人,委託其向第三人(或自己)取償。於受償前,舊債務並未消滅。
選項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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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誤: 甲簽發支票(票據債務)通常被視為「新債清償」或「間接給付」,除非當事人有特別約定以發票行為直接消滅舊債務,否則不會發生原債務即刻消滅之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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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誤: 代物清償需要債權人「同意」以新給付取代原給付。僅是簽發票據,在實務見解上通常推定為「新債清償」,而非「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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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錯誤: 甲與乙約定以消滅債務之意思(「清償之意思」),受領他人簽發之支票(背書),這屬於代物清償,而非新債清償。新債清償的前提是負擔「新債務」,但此處支票是他人簽發,甲僅是背書,乙直接以受領該支票代替原債務之清償,應屬代物清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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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正確: 甲簽發 80 萬元支票給乙,若無特別約定,依民法第 320 條之精神,此為「新債清償」。在票據兌現(履行新債務)之前,舊債務(80 萬元之貨款)並未消滅。因此,乙仍得以「原來之債權關係」向甲主張權利。這在學理上亦被稱為「間接給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