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禁止奢侈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之事項?
(A)其滯欠原因
(B)滯欠金額
(C)移送機關之意見
(D)義務人之償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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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 C(56), D(78), E(0) #392816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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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7567
分析: 根據行政執行法第17-1條第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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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7292
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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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應考量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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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2 筆)

私人筆記#824483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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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法第17-1條 行政執行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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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82820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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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行政執行署各分署核發行政執行法第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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