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 下列何者非屬行政執行分署核發禁止奢侈之禁止命令時,應考量之事項?
(A)其滯欠原因
(B)滯欠金額
(C)移送機關之意見
(D)義務人之償還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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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6), B(6), C(55), D(78), E(0) #3928164
統計: A(16), B(6), C(55), D(78), E(0) #3928164
詳解 (共 2 筆)
#7497292
行政執行法第 17-1 條第4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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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執行處於審酌義務人之生活有無逾越一般人通常程度而核發第一項之禁止命令時(
一、禁止購買、租賃或使用一定金額以上之商品或服務。
二、禁止搭乘特定之交通工具。
三、禁止為特定之投資。
四、禁止進入特定之高消費場所消費。
五、禁止贈與或借貸他人一定金額以上之財物。
六、禁止每月生活費用超過一定金額。
七、其他必要之禁止命令。)
,應考量其滯欠原因、滯欠金額、清償狀況、移送機關之意見、利害關係人申請事由及其他情事,為適當之決定。ㅤ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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