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檢察官起訴被告甲傷害罪及竊盜罪之想像競合犯,於一審法院審理時,告訴人對甲傷害罪部分 撤回告訴,竊盜罪部分,法院認罪證不足。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應為不受理判決
(B)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不另為不受理諭知
(C)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並於無罪判決之理由中,為傷害部分不受理之諭知
(D)竊盜部分應為無罪判決,傷害部分亦應為無罪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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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7), B(13), C(41), D(1), E(0) #3891900
統計: A(37), B(13), C(41), D(1), E(0) #3891900
詳解 (共 2 筆)
#7395444
為何不是B?
想像競合不是裁判上一罪嗎?
「裁判上一罪」(如想像競合犯、牽連犯)關係時,若其中一部分成立犯罪並諭知有罪,另一部分本應不受理或無罪的部分,不需要在主文另外諭知不受理,僅須在判決理由欄內說明即可。
法院會在判決理由欄中說明「此部分與有罪(或主文之無罪)部分有裁判上一罪關係,故不另為無罪(或不受理)之諭知」,不會在主文多占版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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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16199
「不另為無罪/不受理之諭知」的適用前提是:法院對單一案件中的「某一部分」判決了【有罪】。
如果今天法院認為甲的「竊盜部分有罪」,而傷害部分撤告。因為這是一個行為(單一案件),法院不能在主文裡面既寫「有罪」又寫「不受理」(會造成主文矛盾與一罪兩判)。所以,法院會在主文只寫「竊盜有罪」,然後在判決理由裡面交代:「傷害的部分雖然撤告了,但因為跟竊盜是同一個行為,已經被有罪部分吸收,所以『不另為不受理之諭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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