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某日深夜,司法警察甲、乙、丙三人執行巡邏勤務,經勤務指揮中心通報,於甲、乙、丙巡邏區 域內正在發生強盜案件,甲、乙、丙乃迅速趕往案發現場處理,發現丁正持刀強取戊店家之財物 中,甲、乙、丙乃上前將丁逮捕之。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如因情況急迫,甲、乙、丙得因丁之供述,對共謀共同正犯己,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 之規定,無令狀逕行拘提之
(B)如因情況急迫,有事實足認己共犯嫌疑重大,甲、乙、丙得因丁之供述,對共謀共同正犯己,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規定,無令狀逮捕之
(C)如因情況急迫,甲、乙、丙得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1 項之規定,立即對丁實施拘 捕搜索之
(D)如因情況急迫,甲、乙、丙得經檢察官之指揮,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131 條第 2 項之規定, 立即對丁實施緊急搜索之
統計: A(10), B(24), C(30), D(13), E(0) #3891908
詳解 (共 2 筆)
c錯在哪?不是逕行搜索嗎?
還是因為拘捕那兩個字關係
(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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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境分析: 警察抓到現行犯(丁),丁供出共犯(己)。警察怕己跑掉,想要緊急去抓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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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確適用的法條: 這種情況叫做「逕行拘提(或稱緊急拘提)」,規定在《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第 1 項第 1 款(因現行犯之供述,且有事實足認為共犯嫌疑重大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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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項錯誤之處: (B) 選項引用的是第 88 條。第 88 條是「現行犯逮捕」。共犯「己」人根本不在強盜現場,他不是現行犯(也沒有準現行犯的要件),所以絕對不能用第 88 條來逮捕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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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點總結: 抓現行犯供出的不在場共犯 是 88-1 逕行拘提,不是 88 現行犯逮捕。
(A)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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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第 76 條是「檢察官」的權限(檢察官得不經傳喚逕行拘提)。本題的主體是「司法警察」甲、乙、丙。司法警察若遇到緊急狀況要抓人,法源依據同樣應該是上述的第 88 條之 1(逕行拘提),而非第 76 條。
(C) 錯誤:搜索目的與條文不符(找人 vs. 找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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錯誤原因: 第 131 條第 1 項是為了「找人(逮捕被告/現行犯)」而無令狀進入住宅的「逕行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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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理矛盾: 本題中,現行犯「丁」已經在現場被甲、乙、丙抓到了,根本不需要再進入什麼住宅去「找他」。如果警察逮捕丁的當下,想要搜查丁的身體或隨身包包找凶器或贓物,正確適用的法條應該是第 130 條的「附帶搜索」。
(D) 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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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條依據: 第 131 條第 2 項是為了「找物(保全證據)」的「緊急搜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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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件相符: 該條文規定,這項權限原則上屬於檢察官(因為情況急迫,24小時內證據有滅失之虞),但檢察官可以「指揮司法警察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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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D) 選項清楚點出「經檢察官之指揮」,並精確引用「第 131 條第 2 項」與專有名詞「緊急搜索」,要件與程序皆合法,故為正確答案。
? 考場秒殺總結表(無令狀強制處分必背)
遇到這種警察抓人、搜東西的題目,請在腦中立刻叫出這張對照表:
| 強制處分種類 | 法條依據 | 適用情境白話文 | 發動主體 |
| 現行犯逮捕 | 第 88 條 | 犯罪當下或剛犯完被當場抓包。(本題的丁) | 任何人皆可 |
| 逕行拘提 | 第 88-1 條 | 情況緊急來不及請票,要抓不在場的共犯或逃跑的人。(本題的己) | 檢、警 |
| 附帶搜索 | 第 130 條 | 把人抓起來的「順便」,搜他身體跟隨身物品保全安全。 | 檢、警 |
| 逕行搜索 | 第 131 條第 1 項 | 為了**「找人(抓人)」**衝進房子裡。 | 檢、警 |
| 緊急搜索 | 第 131 條第 2 項 | 為了**「找物(救證據)」**,24小時內不搜證據會不見。 |
檢察官 (或指揮警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