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關於自首之規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一律均得減輕其刑
(B)一律均得減輕其刑或免除其刑
(C)《刑法》第 102 條之預備內亂罪自首者,得減輕其刑
(D)《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公務員罪自首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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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25), B(28), C(40), D(70), E(0) #3891901
統計: A(25), B(28), C(40), D(70), E(0) #3891901
詳解 (共 3 筆)
#7457437
(A) 與 (B) 敘述錯誤:
- 依現行全國法規資料庫中的《刑法》第 62 條一般自首規定,對於未發覺之罪自首而受裁判者,是「得」減輕其刑,法官有裁量權,並非「一律均得」或「一律均得減輕或免除」。
- 依《刑法》第 102 條規定,犯同法第 100 條第 2 項(預備普通內亂罪)或第 101 條第 2 項(預備暴動內亂罪)之罪而自首者,其法律效果為「減輕或免除其刑」,而非僅單純的「得減輕其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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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9831
這道題目的正確答案是 (D)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之行賄公務員罪自首者,應減輕或免除其刑。
這題考查的是《刑法》總則一般自首與分則「特別自首」在裁量法律效果(得減、應減免)上的精準區分。解析:
1. 核心法條與特別規定
- (D) 正確:
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122 條 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後段明文規定:「對於公務員或仲裁人關於違背職務之行為,行求、期約或交付賄賂或其他不正利益者……但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在法律條文立法體例中,此種不加「得」字的規定,在性質上屬於「必減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之特別規定。
2. 其他選項錯在哪裡?(關鍵)
- (A) 錯誤、(B) 錯誤:
現行《刑法》第 62 條一般自首已在 2005 年修正為「得減輕其刑」(法官具備量刑裁量權,不一定會減)。因此,自首「一律均得減輕」或「一律均得減免」的敘述均屬於舊法時期或錯誤的通論。 - (C) 錯誤:
依據 中華民國刑法第 102 條 規定:「犯第一百條第二項(普通內亂預備、陰謀)或第一百零一條第二項(暴動內亂預備、陰謀)之罪而自首者,減輕或免除其刑。」同樣屬於法定的必減免(應減輕或免除)規定,選項中寫「得減輕」與法律明文不符。
小叮嚀(特別自首必背三大金剛)
國家考試在自首單元中,最喜歡拿總則的「得減輕(§62)」來和分則具有導正治安、破獲共犯、鼓勵自新功能之「特別自首」做混淆。考生必須背熟這三個必減免(應減輕或免除其刑)的條文:
- 刑法第 102 條:內亂罪之預備、陰謀自首。
- 刑法第 122 條第 3 項:違背職務行賄罪自首。
- 刑法第 154 條第 2 項:參與犯罪結社罪自首。
這三者只要符合自首要件,法院在判決時不能完全不給予寬典(必須在減輕或免除中擇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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