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因主管機關認定欠稅達一定數額而遭限制出境,甲提起訴願與行政訴訟均遭駁回確定。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若甲於法院判決後始發現並提出已於爭訟前完納稅捐之證明,甲仍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B)若甲係因自己之重大過失而未能提出完稅證明,則甲不能向主管機關請求程序再開
(C)主管機關得採取封閉甲之公司的營業處所為手段,以達成命甲完納稅捐之義務
(D)主管機關如認甲顯有逃匿之虞得逕對其予以管收,以儘早實現國家之公法債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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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3), B(92), C(21), D(16), E(0) #3960472
統計: A(3), B(92), C(21), D(16), E(0) #3960472
詳解 (共 5 筆)
#7440788
X(A) 若甲於法院判決後始發現並提出已於爭訟前完納稅捐之證明,甲仍不得向行政法院提起再審
行政訴訟法第273條第1項第13款
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得以再審之訴對於確定終局判決聲明不服。但當事人已依上訴主張其事由經判決為無理由,或知其事由而不為上訴主張者,不在此限:
十三、當事人發現未經斟酌之證物或得使用該證物。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判決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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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B) 若甲係因自己之重大過失而未能提出完稅證明,則甲不能向主管機關請求程序再開
行政程序法第128條
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具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得向行政機關申請撤銷、廢止或變更之。但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因重大過失而未能在行政程序或救濟程序中主張其事由者,不在此限:
一、具有持續效力之行政處分所依據之事實事後發生有利於相對人或利害關係人之變更者。
二、發生新事實或發現新證據者,但以如經斟酌可受較有利益之處分者為限。
三、其他具有相當於行政訴訟法所定再審事由且足以影響行政處分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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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C) 主管機關得採取封閉甲之公司的營業處所為手段,以達成命甲完納稅捐之義務
主管機關命人民繳納稅捐是「公法上金錢給付義務」。行政機關如果要採取間接強制手段(如怠金、斷水斷電、封閉營業處所),必須有法律明確授權,且不能違反《行政程序法》第 94 條之「不當連結禁止原則」。直接封閉公司的營業處所會導致公司無法繼續營業,手段與催繳個人欠稅的目的之間不具正當合理之關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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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D) 主管機關如認甲顯有逃匿之虞得逕對其予以管收,以儘早實現國家之公法債權
行政執行法第17條第6項
行政執行官訊問義務人後,認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而有管收必要者,行政執行處應自拘提時起二十四小時內,聲請法院裁定管收之:
一、顯有履行義務之可能,故不履行。
二、顯有逃匿之虞。
三、就應供強制執行之財產有隱匿或處分之情事。
四、已發見之義務人財產不足清償其所負義務,於審酌義務人整體收入、財產狀況及工作能力,認有履行義務之可能,別無其他執行方法,而拒絕報告其財產狀況或為虛偽之報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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