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 原行政處分經訴願決定撤銷,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原處分機關基於不同之事實基礎重為處分時,縱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之限制
(B)原處分經救濟機關撤銷後,如原處分機關在同一事實基礎上重為處分時,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之處分
(C)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所拘束之對象係受理訴願機關,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D)原行政處分因裁量濫用而為有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者,原行政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不得為 較原行政處分不利於處分相對人之裁量
統計: A(90), B(59), C(231), D(131), E(0) #3960480
詳解 (共 4 筆)
- 白話:訴願法第 81 條第 1 項但書規定:「但於訴願人表示不服之範圍內,不得為更不利於訴願人之變更或處分。」法律在字面上的意思(文義),是用來管「受理訴願的機關」(也就是上級機關)的。 [1, 2]
- 實務見解:最高行政法院決議認為,這條規定「不及於」原處分機關。當原處分被撤銷、發回給原處分機關重新處理時,原處分機關的責任是「正確認事用法」,所以只要發現之前真的算錯了,在法規與事實範圍內重新做出的處分,並不受這條但書的直接限制。 [1, 2]
- 舉例:小明本來被國稅局(原處分機關)罰了 10 萬元,他去向財政部(訴願機關)提起訴願。財政部在審查時,就算發現小明其實該罰 15 萬,財政部自己也不能直接改成罰 15 萬(因為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限制)。但如果財政部是把這個處分「撤銷發回」,叫國稅局重新查清楚,國稅局回去重新調查後,發現小明漏稅的事實比原本認定的更嚴重,國稅局重做處分時依法是可以罰到 15 萬的(不受該條但書拘束)。 [1, 2]
- (A) 錯誤:如果原處分機關是基於不同的事實基礎(例如發現了新證據、新犯罪事實)來重做處分,這在法律上會被視為「另外一個新案子」,根本不受禁止不利益變更原則的限制。 [1]
- (B) 錯誤:如果是在同一事實基礎上,實務上認為,除非原處分有「裁量逾越」或「裁量濫用」等違法特別情形,否則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原則上不得為較原來處分更不利之處分(不可恣意變更)。選項寫「得為更不利處分」太過絕對而錯誤。 [1, 2]
- (D) 錯誤:如果原處分本來是因為「裁量濫用」才做出對人民有利的處分(例如公務員亂給福利或故意少罰),這表示原處分是違法的。既然原處分違法而被撤銷,原處分機關重為處分時,本來就應該依法導正,因此可以(而且應該)做出合法、但對相對人較不利的裁量。
分享Gemini的解析(C)選項
這題確實是行政法裡面非常抽象、又極度考驗文法細節的「大魔王」題目!很多人第一次做這題都會卡住,因為它同時把「法條文字」跟「實務運作」全部攪在一起了。
我們把所有的法律術語通通拋開,用一個「校長、老師、學生」的生活故事,讓你一次把這一題的邏輯徹底搞懂:
一、 白話故事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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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生(你/處分相對人):被學校懲罰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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導師(原處分機關/開單單位):原本抓到你、開你罰單的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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校長(受理訴願機關/上級機關):你覺得導師罰太重,跑去找他告狀討公道的最高主管。
故事是這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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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幕(導師開罰): 你上課偷吃東西,導師依規定開了你一張罰站 1 小時的罰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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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幕(你向校長告狀): 你覺得罰站 1 小時太誇張了,於是跑去找校長訴願:「校長,導師罰我 1 小時太重了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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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幕(校長決定): 校長翻了翻規定,發現導師當初開罰單的程序有錯(沒讓你解釋),於是校長下達決定:
「撤銷原本罰站 1 小時的處分!退回給導師重新處理!」
二、 核心爭點來了:校長跟導師各自受什麼限制?
1. 校長自己不能加重處罰(這叫「訴願法 §81 但書」)
校長在處理你的告狀時,校長自己絕對不能說:「你居然敢跑來告狀?那我直接改判罰你罰站 3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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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規定:校長(訴願機關)自己改判時,絕對不能罰得比原本更重。
2. 那退回給「導師」後,導師受這個限制嗎?
答案就是選項 (C) 說的:「管不到導師(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因為《訴願法》第 81 條這條法律,條文裡面寫的文字是:
「受理訴願機關(校長)……不得為較原處分更不利之變更或處分。」
這條法律的文字只限制了校長,沒有寫到導師!
3. 那導師退回重做時,真的可以隨便罰更重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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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導師沒有發現新證據:導師重開罰單時,如果跟當初的狀況一模一樣(同一事實),導師當然也不能無緣無故改罰你 3 小時(否則會違反保護學生的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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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導師發現了「新事實/新違規」:導師重查時,突然發現你當時不只偷吃東西,還偷打同學(發現新事實)!這時候導師重新開一張罰站 3 小時的處分,就是完全合法的!
三、 回頭看四個選項,為什麼 (C) 是唯一標準答案?
我們用這個故事,回頭看四個選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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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 錯在哪?:如果導師發現了你「偷打同學」的新事實,導師就可以不受限制,可以罰更重。選項說「縱使事實基礎已不同,仍受限制」,所以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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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錯在哪?:如果完全是「同一件事(沒有新事實)」,導師不能無緣無故把你罰更重。選項說「在同一事實基礎上,得為更不利處分」,所以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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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對在哪?:這句話純粹在考文法細節:「不可以越告罰越重的這條法律(訴願法 §81),只限制了校長(訴願機關),沒有寫到導師(不及於原處分機關)。」 一字不差,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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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錯在哪?:如果導師原本私底下偷包庇你只罰 1 分鐘(違法輕罰),被撤銷後,導師重做時當然要依法導正,可以改成合法的罰 10 分鐘(變更為不利)。選項說「不得為較不利之裁量」,所以錯了!
一句話總結記憶法
「訴願法 §81 的『禁止越告罰越重』,條文只扣在『訴願機關』頭上;原處分機關只要抓到『新事實/新證據』,重做時就可以罰更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