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 甲意圖潛入乙宅竊盜,依實務見解,甲的哪一個階段的行為,該當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未遂 犯?
(A)甲前往五金行購買便利作案的道具
(B)甲在乙宅窗外準備敲破乙宅的窗戶侵入乙宅
(C)甲進入乙宅後四處搜尋財物
(D)甲意圖於明日竊取乙宅,而於今日與共犯丙謀議竊盜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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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9), B(28), C(78), D(14), E(0) #4002244

詳解 (共 4 筆)

#7478545
答案:C 這題的核心是判斷刑法第3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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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90753
本題的正確答案是 (C) 甲進入乙宅後四處搜尋財物。
這題考的是刑事實務上最具鑑別度必背的經典核心爭議——「加重竊盜罪的『著手』時點認定(最高法院 102 年度第 13 次刑事庭會議決議)」!
以下用最白話、最清晰的「手有沒有伸出去」邏輯,幫你一秒拆解實務見解的破題關鍵:
關鍵:分清楚「加重條件」與「竊盜本質」的著手順序!
在刑法上,要成立「未遂犯」,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已經達到「著手」的階段(也就是開始執行犯罪的核心行為)。
《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例如:侵入住宅竊盜、毀越門扇竊盜),同時包含了「加重手段(侵入、毀損)」與「竊盜本質(偷東西)」。
那麼,到底什麼時候才算「著手」呢?
最高法院直接一槌定音:必須以「開始搜尋、物色財物(開始有偷的動作)」或者「雙手已經接觸到要偷的物品」時,才算竊盜罪的著手!
我們用這個現行最標準的實務天條來大刀砍向四個選項:
  •  (A) 甲前往五金行購買便利作案的道具
    • 解析:這叫做 【預備階段】。只是買工具而已,連乙家的大門都還沒摸到,在刑法上屬於不處罰的預備行為。
  •  (B) 甲在乙宅窗外準備敲破乙宅的窗戶侵入乙宅
    • 解析:這是最常考的超級大陷阱!很多考生會死在這一選項!
    • 很多同學會覺得:「他都要敲窗戶了,不是已經開始進行『毀越安全設備』的加重手段了嗎?」
    • 但是!最高法院 102 年第 13 次刑庭決議明確指出:毀損窗戶、爬進別人家,這些都只是竊盜的「前置加重手段(侵入行為)」。在甲的手還沒開始翻箱倒櫃去「搜尋財物」之前,他都還沒有開始實行「竊盜」的本質行為。因此,在窗外準備敲窗戶、甚至剛爬進客廳的這一刻,都還不算加重竊盜罪的著手(此時頂多只構成侵入住宅罪或毀損罪的既未遂,但不能辦加重竊盜未遂)。
  •  (C) 甲進入乙宅後四處搜尋財物
    • 解析:敘述完全正確,這就是答案!
    • 誠如上述實務見解,甲爬進去之後,眼睛開始在客廳「四處搜尋、物色財物」,雙手開始準備翻箱倒櫃的這一刻,就是標準的 【竊盜行為之著手】!此時因為還沒把東西偷走(尚未建立新監督管領關係),所以完美該當加重竊盜罪的 【未遂犯】。
  •  (D) 甲意圖於明日竊取乙宅,而於今日與共犯丙謀議竊盜計畫
    • 解析:這叫做 【陰謀階段】。只是兩個人坐在茶館裡面討論、想計畫而已,連買工具、出門都沒有,屬於思想與純粹謀議階段,刑法絕對不處罰。
「加重竊盜著手」考場秒殺大絕
只要在法緒、刑法考卷上看到有人想去別人家偷東西,問你什麼時候算「加重竊盜罪未遂(著手)」,請直接開啟關鍵字掃描眼:
「敲門、打破窗戶、剛爬進客廳、走在院子裡」 -> 通通都還沒著手竊盜(只是侵入或毀損)。
唯一能選的著手關鍵字:【四處搜尋財物】、【翻箱倒櫃】、【伸手觸摸財物】! 看到這幾個字,無腦秒選 (C),分數穩穩入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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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7667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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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 甲意圖潛入乙宅竊盜,依實務見解,甲的哪一個階段的行為,該當刑法第 321 條加重竊盜罪的未遂 犯?
(A) 甲前往五金行購買便利作案的道具(仍處預備階段)
(B) 甲在乙宅窗外準備敲破乙宅的窗戶侵入乙宅(仍處預備階段)
(C) 甲進入乙宅後四處搜尋財物(依實務見解,「物色」已達竊盜之著手階段)
(D) 甲意圖於明日竊取乙宅,而於今日與共犯丙謀議竊盜計畫(仍處預備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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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重竊盜既遂和未遂的判斷標準,仍應視竊盜之基礎行為(即普通竊盜)有無達到著手(即『物色』)階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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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851

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

犯前條第一項、第二項之罪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五十萬元以下罰金:
一、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之。

刑法第25條第1項:

已著手於犯罪行為之實行而不遂者,為未遂犯。

(A) 買作案工具 ❌

這是預備行為。

只是準備犯罪工具,尚未開始實行竊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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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在窗外準備敲破窗戶 ❌

這個是本題最容易誤選的地方。

甲雖然已經到了乙家窗外,甚至準備敲窗戶,但依題目的實務見解:

尚未侵入住宅,也尚未開始竊取財物。

所以還沒有進入加重竊盜的「著手」階段。

簡單說:

準備破窗 ≠ 已著手加重竊盜

⸻

(C) 進入乙宅後搜尋財物 ✅

這才是答案。

甲已經:

進入乙宅 → 四處搜尋財物

此時已經進入竊盜罪的實行階段。

而且「侵入住宅」這個加重事由也已經發生。

因此,如果最後沒有成功取得財物:

? 成立刑法第321條加重竊盜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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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D) 與丙謀議明日竊盜 ❌

這只是犯罪計畫/共謀。

距離實際犯罪還有一天,尚未開始實行。

? 不成立未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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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人筆記 (共 3 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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