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 甲父與 6 歲子乙在餐廳用餐,見鄰桌客人將皮包放在椅子上,吃得渾然忘我,乃示意乙偷走皮包。乙 聽命行事,順利偷得皮包。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乙成立竊盜罪,甲成立竊盜罪的教唆犯
(B)乙成立竊盜罪,甲成立竊盜罪的共同正犯
(C)乙無罪,甲成立竊盜罪的教唆犯
(D)乙無罪,甲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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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5), B(2), C(17), D(98), E(0) #4002247
統計: A(5), B(2), C(17), D(98), E(0) #4002247
詳解 (共 5 筆)
#7491155
答案選 (D)。
解析
這題是刑法總則關於「正犯與共犯」區分的經典必考題,只要抓到兩個關鍵字,3 秒鐘就能選出答案!
關鍵步聚 1:看「乙」的年齡(秒殺阻卻罪責)
- 題目表明乙只有 6 歲。
- 依刑法第 18 條第 1 項規定:「未滿十四歲人之上班不罰。」
- 乙在法律上屬於絕對無責任能力人,其行為阻卻罪責,不構成犯罪(無罪)。
- 看到這裡,選項 (A) 和 (B) 說乙成立竊盜罪,直接淘汰!
關鍵步驟 2:看「甲」的操縱地位(秒殺利用工具)
- 甲是利用沒有犯罪故意或沒有責任能力的乙(6 歲小孩)來當作犯罪工具,達成自己偷皮包的目的。
- 這種「幕後黑手」利用他人當工具的犯罪型態,在刑法上稱為「間接正犯」。
- 選項 (C) 說是教唆犯是錯的,因為教唆犯必須是教唆「有辨別能力、具備故意」的特定人去犯罪。甲對 6 歲的乙具有絕對的支配力,屬於正犯(間接正犯),而非共犯(教唆犯)。
觀念複習與核心總結
- 間接正犯:幕後黑手支配「不處罰的工具(如 6 歲兒童、不知情的路人)」來犯罪,幕後黑手論以正犯。
- 教唆犯:惹起「原本沒有犯罪意圖,但有責任能力之人」的犯罪故意,屬於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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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03498
答案是 (D) 乙無罪,甲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這題考的是 「無責任能力者+間接正犯」。
① 乙為什麼無罪?
乙只有 6歲。
刑法第18條第1項:
未滿十四歲人之行為,不罰。
所以乙雖然客觀上做了「拿走他人皮包」的行為,但因為未滿14歲,不負刑事責任。
→ 乙 無罪/不罰。
⸻
② 甲為什麼是「間接正犯」?
甲知道乙只有6歲,知道乙是未滿14歲、不具刑事責任能力的人,卻利用乙去偷皮包。
這種情況不是單純的教唆犯。
因為:
教唆犯=利用一個「可以負刑事責任的人」產生犯罪意思。
但本題:
甲 → 利用 6歲乙 → 實行竊盜
乙本身因刑法第18條而不罰,所以甲是利用沒有刑事責任能力的人來實現犯罪。
這就是:
間接正犯:利用他人作為犯罪工具來實行犯罪。
因此甲成立竊盜罪的間接正犯。
⸻
為什麼其他選項錯?
(A) 乙成立竊盜罪,甲是教唆犯 ❌
乙未滿14歲,依刑法18條不罰。
而且甲利用無責任能力的乙,不是一般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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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 乙成立竊盜罪,甲是共同正犯 ❌
乙不負刑事責任,所以不能直接以一般共同正犯的方式處理。
甲是利用乙犯罪,屬於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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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 乙無罪,甲是教唆犯 ❌
前半句對,後半句錯。
甲不是教唆犯,而是間接正犯。
⸻
(D) 乙無罪,甲是竊盜罪間接正犯 ⭕
完全符合。
? 考試超好記
「利用小孩、精神障礙者等無責任能力人犯罪」
→ 通常想到 間接正犯。
本題:
6歲乙=刑法18條不罰
甲利用乙偷竊=間接正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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