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甲有暴露身體之癖好,先在超商裸露生殖器官自慰,被店員乙發現趕出後,緊接到超商隔壁巷子繼續 自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甲成立公然猥褻罪之連續犯,以一罪論
(B)甲成立公然猥褻罪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C)甲成立強制猥褻罪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D)甲成立強制猥褻罪之接續犯,一行為成立數罪,而以一罪論
統計: A(25), B(85), C(3), D(16), E(0) #4002245
詳解 (共 4 筆)
答案是 (B) 甲成立公然猥褻罪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這題主要考兩個觀念:公然猥褻罪+接續犯。
先看為什麼是公然猥褻罪
甲在超商裸露生殖器官並自慰,這是對不特定或多數人可以看到的場所為猥褻行為。
刑法第234條:
意圖供人觀覽,公然為猥褻之行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九千元以下罰金。
所以甲的行為是公然猥褻罪。
而不是強制猥褻罪。
強制猥褻罪(刑法第224條)需要有:
強暴、脅迫、其他違反意願的方法
使被害人做出或接受猥褻行為。
本題沒有乙被強暴、脅迫,甲只是自己裸露自慰,因此不是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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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是「接續犯」?
這是這題最容易考的地方。
甲:
① 在超商裸露自慰
↓
被乙發現、趕出去
↓
② 緊接著到超商隔壁巷子繼續自慰
雖然有兩個不同地點,但時間非常接近,而且是同一個暴露癖好、同一個犯罪意思,前後行為具有密切的連續性。
所以實務上會認為這是接續犯:
數個行為,在時間、地點、犯罪目的等方面具有密切關聯,實質上可視為一個犯罪行為。
因此只成立一個公然猥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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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選項
(A) 公然猥褻罪之連續犯,以一罪論 ❌
「連續犯」現在不是刑法上一般採用的概念。
刑法第56條連續犯已經刪除。
所以不能選。
(B) 公然猥褻罪之接續犯,僅成立一罪 ⭕
正確。
前後行為時間緊接、犯罪意思相同,具有接續關係。
(C) 強制猥褻罪之接續犯 ❌
沒有強暴、脅迫等手段,也沒有使他人接受猥褻行為。
所以不是刑法第224條的強制猥褻罪。
(D) 強制猥褻罪……一行為成立數罪 ❌
同樣首先就錯在不是強制猥褻罪。
- 為什麼是公然猥褻罪?
- 甲只是自己在「裸露生殖器官自慰」,完全沒有對超商店員或路人使用強暴、脅迫或違反意願的方法去摸別人、強迫別人。這屬於純粹危害社會善良風俗的「露鳥」行為,該當《刑法》第 234 條的 【公然猥褻罪】,而不是侵害個人性自主權的強制猥褻罪。因此,選項 (C)、(D) 寫「強制猥褻罪」連罪名都開錯了,直接打叉!
- 為什麼是接續犯(一罪),而不是連續犯或數罪?
- 接續犯的定義:行為人在同一個犯罪故意下,在「時間極度接近、空間也極度緊接」的環境下,接連好幾次做出同一個犯罪行為。因為從社會一般人的角度來看,這幾次動作根本是「同一個事件的連貫動作(獨立性薄弱)」,所以法律上會把這整串動作包裝在一起,只論 【一個接續犯(一罪)】。
- 對照本題情境:甲在超商自慰(第一動),被店員趕出去之後,「緊接著」走到「超商隔壁巷子」繼續自慰(第二動)。他的時間沒有中斷(緊接)、地點也只是隔壁而已(空間接近),主觀上就是同一個色情癖好的發作。這在實務上(例如:最高法院 113 年台上字第 821 號等判決精神)屬於標準的接續犯,只算一個公然猥褻罪。
- (A) 甲成立公然猥褻罪之連續犯,以一罪論
- 解析:這是一個活在歷史裡的舊法陷阱!
- 我國《刑法》的「連續犯」(連續幾次偷東西、連續幾次打人可以算一罪)規定,早在民國 95 年(2006 年)就已經廢除刪除了!現在修法後的實務一律採行「一罪一罰」或「接續犯」。如果考試選了「連續犯」,代表你的法規時空還停留在二十年前,絕對是錯誤選項!
- 公式一:看時間地點有沒有斷掉?
- 時間緊接、地點在隔壁(如本題) -> 屬於同一個行為的延續,叫做 【接續犯】 -> 只算一罪(選 B)。
- 今天做一次、下星期又做一次 -> 每次都是獨立的事件,時間已經斷開,叫做 【數罪併罰】 -> 一罪一罰。
- 公式二:看有沒有廢除的殭屍條文?
- 只要在 115 年或未來的法緒考卷上,看到選項寫 「連續犯」、「牽連犯」,在心裡直接大喊:「這二十年前就廢除了!」 無腦直接打叉,絕對不選!
大絕招:
看到在超商自慰被趕走、「緊接著」在「隔壁巷子」 繼續自慰,這五個字就代表時間地點完全沒有斷。罪名是公然猥褻,結構是接續犯,直接精準鎖定 (B),一秒拿分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