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 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A)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但對公益有利者,違法行政處分亦得轉換
(B)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違法行政處分始得轉換
(C)行政機關於轉換前得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D)須為違法行政處分始得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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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74), B(85), C(313), D(159), E(0) #4026659
統計: A(74), B(85), C(313), D(159), E(0) #4026659
詳解 (共 9 筆)
#7507551
(C)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得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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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051
關於行政處分之轉換,正確答案為 (D) 須為違法行政處分始得轉換。 [1]
依據行政程序法第116條規定:
選項 (A) 錯誤: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不得轉換。
選項 (B) 錯誤:行政處分之轉換以原處分違法為前提,與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之要件(如第117條但書限制撤銷)不同概念,且轉換本身不得具備第116條第一項各款禁止情形。
選項 (C) 錯誤: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而非「得」)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同法第103條事由者不在此限)。
選項 (D) 正確:行政處分之轉換係針對違法行政處分所為的補救措施,合法處分無庸轉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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想像大人(行政機關)本來想做一個決定(例如處罰你),但結果不小心做錯了、做成了一個有瑕疵的「壞決定」(違法行政處分)。如果這個壞決定不能直接撤銷,大人可以把它「變魔術」換成另一個對大家比較好、也符合規矩的「好決定」,這就叫做「行政處分之轉換」。 [1, 2]
為什麼 (D) 是對的?
因為本來就是原本的決定做錯了(違法),才有需要把它「換成」另一個合法的決定;如果原本的決定本來就是對的、完美的(合法的),根本就不需要轉換啦! 為什麼其他選項是錯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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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10331
你提出了一個非常深刻且專業的盲點!這兩題(第13題與第21題)表面上看起來都在討論「不能對當事人更不利」,為什麼第13題說不行,第21題卻說可以?
這是因為「行政機關主動幫你轉換處分」與「你跑去打官司(訴願)贏了之後的重新處分」,這兩種法律情境的時空背景和本質完全不同。
以下用最白話的方式,為你解開這兩個選項的衝突之處:
1. 第13題的「轉換」:是機關主動「廢物利用」,當然不能欺負民眾
- 時空背景:你人在家裡坐,突然收到政府一封信,政府說:「不好意思,我們上次發給你的公文寫錯法條(違法)了。但為了省事,我們主動幫你換成另外一種合法的處分喔!」
- 為什麼不能更不利?:因為民眾從頭到尾都沒有做錯事,也沒有去跟政府吵架。如果政府可以自己偷偷把你「轉換」成一個更嚴厲、對你更差的處分,那小市民的權益就太沒保障了。所以法律(行政程序法第101條之1)嚴格規定:政府自己主動玩「轉換」時,絕對不可以對當事人更不利。
2. 第21題的「訴願重為處分」:為什麼能做出「更不利」的處分?
這題的(B)選項藏了一個實務上非常重要的「例外條件」。
原則上,訴願法第81條第1項但書確實有規定「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俗稱:不能越告罰越重)。如果你被罰1萬元,你提起訴願,訴願委員會把原處分撤銷,叫原機關重新決定,原機關照理說不能重開一張2萬元的罰單。
但是!實務上有一個大例外:如果是因為「發現了新事實」或「原本的處分違法」!
根據最高行政法院的實務見解(也是這題考的核心):
如果原處分被撤銷,是因為「原機關當初適用法律錯誤(原本的處分違法)」,或者「事後發現了當初不知道的新事實、新證據」。這時候,為了維護「依法行政」和「社會公平」,原機關在重新做出處分時,就不受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的限制!
? 白話舉例(第21題的情境):
- 某工廠私自排放有毒廢水,依法最低要罰10萬,最高罰100萬。
- 環保局公務員過期或看錯法條,居然只開了一張1萬元的罰單。
- 工廠老闆覺得1萬還是太貴,很不爽地跑去提起「訴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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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訴願委員會一看,一拍桌子說:「這張罰單引用法條完全錯誤,根本違法!撤銷!請環保局回去重新依法處分!」
- 罰單被撤銷後,環保局重新審理。這時如果還硬要遵守「不能更不利原則」,環保局就只能開1萬元以下的罰單。但偏偏法律規定的底線就是10萬元!
- 結果:環保局此時重新開出一張10萬元的合法罰單。
在這個例子中,工廠老闆原本罰1萬,去訴願回來變成罰10萬(更不利了)。但這並不違反不利益變更禁止原則!因為當初那張1萬元的罰單是「違法的(罰太輕、引錯法)」,行政機關必須「依法行政」,不能讓違法的低罰金錯下去。
⚖️ 兩者差別的一句話總結
- 第13題(轉換):民眾乖乖在家,行政機關自己發現行政疏失。既然是機關自己的問題,想圖方便直接搞「轉換」,絕對不能損害人民利益(不能更不利)。
- 第21題(訴願後重為處分):人民自己提起訴願,結果被發現「原處分根本違法(例如罰太輕、放水)」或「有新證據沒抓到」。這時候為了符合國家法律的正確性,機關重新開罰時,可以變更為更不利的合法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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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37353
AB不得撤銷且不得轉換之違法行政處分:撤銷對公益重大危害、信賴利益顯然大於公益
C‘’應‘’給予陳述意見機會
行政程序法 第 116 條
行政機關得將違法行政處分轉換為與原處分具有相同實質及程序要件之其他行政處分。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轉換︰
一、違法行政處分,依第一百十七條但書規定,不得撤銷者。
二、轉換不符作成原行政處分之目的者。
三、轉換法律效果對當事人更為不利者。
羈束處分不得轉換為裁量處分。
行政機關於轉換前應給予當事人陳述意見之機會。但有第一百零三條之事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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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法行政處分於法定救濟期間經過後,原處分機關得依職權為全部或一部之撤銷;其上級機關,亦得為之。但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不得撤銷︰
一、撤銷對公益有重大危害者。
二、受益人無第一百十九條所列信賴不值得保護之情形,而信賴授予利益之行政處分,其信賴利益顯然大於撤銷所欲維護之公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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