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依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此乃普通抵押權之何種特性?
(A)優先受償性
(B)不可分性
(C)從屬性
(D)物上代位性
(A)優先受償性
(B)不可分性
(C)從屬性
(D)物上代位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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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10), B(153), C(184), D(4), E(0) #3704199
統計: A(10), B(153), C(184), D(4), E(0) #3704199
詳解 (共 4 筆)
#7303823
民法 第 870 條(抵押權之從屬性)
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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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409752
? 從屬性(從權利性):指的是抵押權不能單獨存在,它必須依附於主債權(例如借款債權)。因為它是為了擔保主債權而存在的,所以民法規定抵押權不得由債權分離而為讓與,或為其他債權之擔保。債權如果移轉,抵押權也會著隨之移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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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什麼其他選項不對?
- ❌ (a) 優先受償性:指債務人若不履行債務,抵押權人可以賣掉抵押物,並在所有債權人中優先取得拍賣所得的錢,這與抵押權是否能跟債權分離無關。
- ❌ (b) 不可分性:指抵押權的效力及於抵押物的全部。例如債務人就算已經還了一半的錢,抵押權人仍然對整個抵押物享有完整的抵押權,不會因此縮減一半。
- ❌ (d) 物上代位性:指如果抵押物滅失(例如房子燒毀),但留有代替物或補償金(例如保險金、賠償金)時,抵押權的效力會轉移到該主體或補償金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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