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6 對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加以懲戒,應由其所屬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向下列何者提出?
(A)監察院
(B)行政院人事行政總處
(C)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
(D)懲戒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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統計: A(679), B(39), C(185), D(340), E(0) #4026737
統計: A(679), B(39), C(185), D(340), E(0) #4026737
詳解 (共 6 筆)
#7501740
公務員懲戒法第24條:各院、部、會首長,省、直轄市、縣(市)行政首長或其他相當之主管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第二條所定情事者,應由其機關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但對於所屬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薦任第九職等以下之公務員,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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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563608
正確答案為 (A) 監察院。
法律依據解析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規定:
1. 九職等以下公務員:各機關首長得「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2. 十職等以上公務員:各機關首長應備文敘明事由,連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經監察院提出彈劾案後,始移送懲戒法院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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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615287
依據公務員懲戒法第 24 條第 1 項規定,我國對公務員的移送懲戒採「雙軌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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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職等以上(含十職等、簡任官等、政務官等):各機關首長認為所屬公務員有違法失職情事時,必須備文敘明事由並檢同證據,送請監察院審查(由監察院進行審查並決定是否提出彈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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薦任第九職等或相當於九職等以下:機關首長得不經監察院,逕送懲戒法院審理。
本題題目明確指出為「十職等以上」之公務員,屬於高階公務員,因此不適用逕送懲戒法院的但書條款,必須依法送請監察院審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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